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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真实客户案例
3月·联正分享
众所周知,晚会已经成为一个符号,是中国消费者最信赖的守护消费品质的舆论阵地。伴随着备受瞩目的3.15晚会的落幕,留给消费者的是一些颇有口碑的产品背后隐藏着的触目惊心的质量问题。
经济的高速发展,让一些企业在追求“快”的同时,却忽略了质量问题。产品的假冒伪劣问题不只存在于日常消费中,即使是在企业采买流程中,因质量问题产生的企业纠纷也比比皆是。
今日与大家分享的就是一起关于熔喷布生产设备质量引起的买卖合同纠纷,在该起案件纠纷里,我机构出具的鉴定报告为双方争议的焦点以及法院的审理提供了公正公平的意见。
前情提要
年5月2日,佛山某塑料公司向无锡某环保公司购买熔喷布生产设备1套,并签订《工业品买卖合同》1份,合同中双方约定合同价格为万元,以及质量及验收标准,按照双方签订技术规范书协议制作(并加上自动分片切割收卷),保证生产90+过滤率熔喷布,环保公司负责安排技术人员到现场安装设备及操作平台等费用,还要负责找技术人员到现场调试成功;预付万元合同生效,发货前支付万元,余款万元在回本后连续正常生产1个月后一次性支付(熔喷布市场停产不能收回本金则余款万元不用支付)。
至年5月13日,塑料公司陆续支付共万元,环保公司交付设备,并于年5月20日左右安装完毕,并开始调试,在后续过程中,塑料公司认为环保公司交付的设备不符合双方约定的质量标准,且经对方多次调试未成功。于是在年7月1日,塑料公司向环保公司发送《解除合同通知书》,要求解除双方签订的买卖合同,并要求环保公司返还已经支付的万元并承担违约金。
双方诉求
原告塑料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解除塑料公司与环保公司于年5月2日签订的《工业品买卖合同》,环保公司返还货款万元;2.判令环保公司支付违约金万元。事实和理由:其与环保公司签订《工业品买卖合同》1份,约定塑料公司向环保公司购买熔喷布生产设备1套,塑料公司按约支付货款万元,环保公司交付的设备不符合双方约定的质量标准,且经环保公司多次调试未成功。年7月1日,塑料公司向环保公司发送《解除合同通知书》,要求解除双方的买卖合同关系。为此,塑料公司提起本案诉讼。
被告环保公司辩称:案涉熔喷布生产设备符合双方约定的可以生产过滤效率大于90%的标准,且经调试已经合格。塑料公司以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为由解除合同,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塑料公司事实上是因为熔喷布行情较差,故意解除合同。以上,请求法院驳回塑料公司的本诉请求。同时,反诉原告环保公司基于上述意见,提起如下反诉请求:1.确认塑料公司发送的解除合同通知无效;2.判令继续履行双方签订的《工业品买卖合同》。
反诉被告塑料公司辩称,案涉机器设备并未调试合格,且存在质量问题,故应当解除合同。请求驳回环保公司的反诉请求。
争议焦点
双方对案涉机器设备是否调试合格以及是否存在影响合同目的实现的质量问题产生争议:
为证明未能调试合格以及设备存在质量问题,塑料公司提供了与吕某于年6月11日及6月19日的录音资料,显示塑料公司向吕某进行交涉,吕某曾同意向塑料公司退还万元。环保公司则提供了支付调试费以及熔喷布设备实验记录及视频资料等反证,用以证明案涉设备已经调试完成。塑料公司质证认为,支付调试费不能得出调试合格的结论,实验记录及视频资料也仅能证明调试过程中生产出了熔喷布,但熔喷布存在不能成型、无法连续生产等问题。
塑料公司向本院提出对案涉设备进行质量鉴定,经本院委托,苏州联正测试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于年8月13日出具苏联正[]质鉴字第号产品质量鉴定报告,鉴定意见为:案涉熔喷布设备使用的喷丝板为纺粘法截面结构形式,不符合相关标准要求;加热部件暴露在空气中,未安装阻挡装置进行防护以避免意外接触、未在热部件表面设置警示标志、未给出安全警告,不符合相关标准要求。案涉熔喷布设备生产的熔喷布过滤效率、纵向断裂强力、横向断裂强力符合相关标准要求。案涉熔喷布设备生产的熔喷布纵向断裂伸长率、横向断裂伸长率、外观质量不符合相关标准要求;单位面积质量不符合双方约定的标准要求。上述鉴定报告出具后,环保公司申请鉴定机构人员出庭,鉴定机构委派吴某出庭,其称“喷丝板的喷丝孔应当有锥尖构造,但是案涉设备没有。如果有锥尖,热风可以吹到喷丝孔的根部,能够帮助拉伸和成型,没有的话会受到影响”。
上述事实,由合同、技术规范书、转账凭证、解除合同通知书、录音资料、设备试验记录、鉴定报告、当事人陈述及庭审笔录等在卷佐证。
法院审理
本院认为,塑料公司与环保公司签订的工业品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约履行各自义务。根据双方提供的证据,本院无法得出案涉机器设备调试合格且不存在质量问题的结论。因此,应当结合鉴定机构的鉴定意见进行综合判断。鉴定意见明确,案涉熔喷布设备使用的喷丝板为纺粘法截面结构形式,而本案设备是熔喷布设备,故不符合设备的使用要求,且鉴定机构人员明确“喷丝板的喷丝孔应当有锥尖构造,但是案涉设备没有。如果有锥尖,热风可以吹到喷丝孔的根部,能够帮助拉伸和成型,没有的话会受到影响”,再结合生产出的熔喷布实际上单位面积质量、纵向断裂伸长率、横向断裂伸长率、外观质量不符合要求的客观情况,故案涉设备本身的质量问题构成影响设备主要性能的重大瑕疵,本院采信塑料公司主张,认定案涉机器设备确实存在质量问题。故塑料公司于年7月1日向环保公司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系因环保公司未能提供能够使合同目的实现的机器设备,环保公司构成根本违约,塑料公司有权行使合同的法定解除权,本院认定双方合同关系于年7月1日解除。现塑料公司请求判令双方合同关系解除,已无必要。环保公司反诉主张塑料公司解除合同通知无效,并提出继续履行合同的请求,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合同解除后,环保公司应当返还塑料公司支付的万元,同时塑料公司应归还已经交付的熔喷布设备。关于违约金,本院结合双方的过错,并根据三水公司的意见,认定环保公司应当支付塑料公司上述资金占用期间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违约金。
综上,本院对塑料公司要求环保公司返还万元,并支付违约金(其中万元,自年5月3日起,其中万元自年5月13日起,均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返还之日止)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对塑料公司其他诉讼请求以及环保公司的反诉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七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无锡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7日内向佛山市某塑料有限公司返还万元,并支付违约金(其中万元,自年5月3日起,其中万元自年5月13日起,均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返还之日止),佛山市某塑料有限公司同时向无锡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返还年5月2日签订的《工业品买卖合同》项下的熔喷布生产设备。
二、驳回佛山市塑料有限公司的其他本诉请求。
三、驳回无锡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反诉请求。
END
编辑
联正小编
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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