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验设备

延边建工判例精选特种设备的承揽人无法

发布时间:2022/6/27 16:31:47   

裁判要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一条“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第二百六十一条“承揽人完成工作的,应当向定作人交付工作成果,并提交必要的技术资料和有关质量证明。定作人应当验收该工作成果”规定,特种设备的承揽人应向定作人交付法定的安装检验合格证书。否则,即使特种设备已经交付使用,也不能推定为质量合格。在质量不合格的情况下,定作人有权以此为由诉请解除合同并返还定作款。

前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标准的通知》的实施标志着原来由延边州法院一审的建设工程案件将全部由基层法院管辖。此背景下,延边州法院作为作出建工类案件二审生效判决的法院,其判决中体现的裁判观点及意见对本地区建工类案件的借鉴意义越来越大。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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