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购合同
购货方:
供货方:
签约日期:
签约地点:
合同编号:
订立合同双方:
购货方:(以下简称甲方)
供货方:(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经过充分协商,同意订立以下条款,以资共同信守。
第一条产品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价格
注:设备(必要时)应当在合同中明确规定随主机的辅机、附件、配套的产品、易损耗备品、配件和安装修理工具等;成套供应的产品,应明确成套供应的范围,并提供成套供应清单。
第二条产品质量
1.产品质量要求,有国家强制性标准的,不得低于国家强制性标准;无国家强制性标准的,不得低于行业强制性标准;无国家强制性标准,且无行业强制性标准的,由双方协商确定产品质量要求;甲方有特殊要求的,列入补充条款。
2.乙方应对提供的产品的质量负责。乙方交货时,应将部门颁发的产品合格证(或质量保证书)和双方商定的必要的技术资料随同产品交甲方验收。甲方在验收中,如果发现没有合格证(或质量保证书)和必要的技术资料,有权拒付货款,并有权要求乙方及时补送,超过合同规定的交货期补交的,视为逾期交货;若在甲方规定的交货期内仍不能补交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同时有权就因此所遭受的损失向乙方追偿。
第三条产品保修
1.乙方对其所提供的产品保修,标准不低于原厂产品保修条款。
2.乙方对其所提供的产品保修,保修期为年,自合同规定的产品验收合格之次日起计算。
3.乙方所提供的产品如在保修期内出现质量问题,须在接到甲方电话或传真通知后24小时内到达现场并及时修复、更换,否则甲方将自行解决,为此所发生的一切费用,甲方有权从乙方质保金中扣除,并追究因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4.甲方有特殊保修需求的,列入补充条款。
第四条产品的包装
1.产品的包装由乙方负责。
2.产品包装的质量要求,有国家强制性标准的,不得低于国家强制性标准;无国家强制性标准的,不得低于行业强制性标准;无国家强制性标准,且无行业强制性标准的,由双方协商确定。乙方必须对产品的包装质量负责,任何由于乙方包装不善而造成的损失,乙方须负赔偿责任。
3.乙方保证产品在交货验收时,包装完整、无破损。因包装影响再次销售的,甲方有权拒绝收货,因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负责,逾期交货的,乙方赔偿甲方相应的违约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