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试验设备 >> 试验设备发展 >> 医疗机构检验科工作制度
一、在主管院长领导下,实行科主任负责制,健全科室矣理制度,科主任是临床检验服务质量与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医院临床诊疗的常规检验工作。
二、贯彻落实《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管理办法》《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制定相应的工作制度与规程,并有计划地对在职专业技术人员进行继续教育与考核。
三、定期讨论落实(与本科室相关的)医院的质量方针和质量目标、质量指标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可行性的意见与措施。
四、医院交办的医疗、教学、科研等各项与科室相关的任务。
五、检验申请单必须由医师逐项清楚填写并签名或唯一标识,急诊检验应当有特殊标志。
六、接收标本时,检验科工作人员应当检查申请单填写、采集的标本是否合格,如不符合要求可以拒收,并告知当事人或相关科室。不能立即检验的标本,要妥善处理和保管。
七、建立标本采集、运送、签收、核查、保存制度和工作流程。严格检验报告授权制度和审签、发放制度,常规检验报告实行双签(急诊报告除外),建立检验“危急值”处理程序,保障医疗安全。检验科应当明确出报告时间并在规定时间内发出报告。
八、登记或核对患者的基本信息,审核检验结果,填写检验登记和检验报告单,经双签后发出检验报告。检验结果有疑问时,应当重复检验,并与临床科室联系。对于超过临床限定范围的生命指标(危急值)的结果,应当及时报告临床人员。
九、使用的仪器、试剂和耗材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定期对可能影响检验结果的分析仪器和相关设备、项目进行校准。
十、建立完善的实验室标准操作规程及质量保证体系,开展密室内质量控制,参加室间质量评价活动。
十一、配合临床医疗工作,临床科室对检验提出的意见及建议,结合实行情况予以改善与提高,同时开展新的检验项目、技术革新和信息服务。
十二、按规定执行检验后标本保留时间和条件,对于废弃的样本按医疗废物类别分类予以处理。
十三、加强实验室安全管理和防护,完善实验室生物安全保证体系,完善和组织落实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