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验设备

生产许可证,压力管道元件制造单位应向监检

发布时间:2022/11/9 22:21:51   

压力管道元件制造单位应当向监检人员提供以下监检资料∶

(一)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原件);

(二)产品生产计划、产品清单以及在制品清单;

(三)设备、工装、仪器、检验与试验装置等台账;

(四)计量器具台账以及检定(校准)证书、报告;

(五)质量保证工程师、质量控制系统责任人员一览表以及任命文件、聘用合同、工资表、相关社保凭证、身份证、学历证明、职称证明等;

(六)从事产品焊接的持证焊工一览表(列出持证项目、有效期、焊工代号等)、从事产品质量检验人员一览表、从事产品无损检测人员一览表(列出持证项目、级别、有效期、资格证编号等);

(七)合格供(分包)方名录以及评价报告,分包合同以及分包单位资质和相关人员资格证明(有行政许可要求的);

(八)管理评审、不合格品(项)控制、质量改进与服务等质量保证体系实施的相关记录

(九)相关产品标准、设计文件(适用时)、工艺文件和检验与试验记录;

(十)焊接工艺评定一览表;

(十一)型式试验报告和型式试验证书;

(十二)产品合同以及技术协议;

(十三)监检工作需要的其他资料。

前款规定的资料发生变更时,制造单位应当及时通知监检人员,并且更换为有效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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