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尊敬的业主:
您好,欢迎您入住天驰庄园!
为了维护全体业主/使用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筑结构和设备设施的完好,同时保障您能够安全、顺利的对所属房屋实施装饰装修,营造天驰庄园整体安全、优美、舒适的居住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和本项目的《业主手册》中相关规定,并参照建设部颁布的《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等有关法规,特制定本《装修手册》,请详细阅读,并自觉遵守。
上述提及的文件均适用于天驰庄园项目室内装饰装修施工管理,本《装修手册》的条款如与上述提及的文件条款发生冲突,以上述文件为准。
顺祝愉快!
恒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二0一一年八月
目录
第一章装修申报审批及服务流程图
第二章装修申报审批及服务流程指南
第三章装修管理规定
第四章装修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第五章物业装修服务收费标准
第六章违反装修约定的处理
第七章装修管理服务协议
第八章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
第九章装修管理用文本和表格
第一章装修申报审批及服务流程图
装修申报——
方案审批/签订协议/交纳费用
办证进场/施工管理
验收/结算
第二章装修申报审批及服务流程指南
在您进场装修之前,请详细阅读办理交房时开发公司和物业公司发放的文件,以及装修办理现场公示的文件。您认可并熟知后,需要到物业公司服务台办理装修申报手续,物业公司有专人协助您办理。
办理时间:周一至周日8:00—12:00,14:00—18:00
办理地点:天驰庄园恒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办公室
联系
一、装修申报
请您携带以下资料前来进行装修申报:
1、业主(使用人/委托人)需提供的材料:
(1)身份证原件;如属租赁使用人需提供租赁合同原件,和业主同意装修的书面文件,委托人代办的还需提供《业主委托书》原件及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2)装修合同书或经业主签署同意装修施工单位承担装修工程的委托书。
2、装修施工单位需提供的资料:
(1)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
(2)装修方案。
(3)所有进场装修施工人员有效证件(身份证)的原件及复印件1份;施工人员1寸近期彩色照片2张。
(4)业主(使用人/委托人)及装修施工单位根据以上资料共同填写《装修申请表》,物业公司人员对业主及装修施工单位提供的资料进行登记。
二、方案审批/签订协议/交纳费用
为了保障全体业主的利益,物业公司将提醒您天驰庄园装修施工注意事项和禁止行为,并由工程专业人员对装修方案进行审批。审批通过后,物业公司工程部在《装修申请表》相应位置签署意见,业主(使用人/委托人)和装修施工单位持物业公司工程部签署意见的《装修申请表》与物业公司签订《房屋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协议签订完后,物业公司经办人员开具《装修缴费通知单》。
为了规范业主、装修施工单位的施工行为,防止违章装修的出现,物业公司将向业主(使用人/委托人)、装修施工单位收取装修押金,装修完毕经物业公司验收合格后15日后无质量问题给予退还;为维护小区环境的清洁和业主物品安全,小区内装修垃圾按规定地点堆放,由物业公司负责统一清运。
业主(使用人/委托人)持持签订的《房屋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装修缴费通知单》及《装修申请表》到物业公司财务部交纳相关费用,财务部经办人员收取费用后在《装修申请表》相应位置签字。
三、办证进场/施工管理
业主(使用人/委托人)持签订的《房屋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物业公司财务部部签署意见的《装修申请表》及缴费收据到物业公司安保部门办理《装修施工许可证》、《装修人员出入证》等。
《装修许可证》粘贴于户门正中显著位置之后即可以施工。
物业公司相关部门将随时对施工现场进行检查,查处施工人员不佩戴出入证、更改作业时间,超范围、破坏承重、擅自改动等违约情况,同时将根据《业主手册》、《装修手册》及《房屋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中的相关规定责成整改,并予以相应处理。
四、验收/结算
装修施工结束后,由业主(使用人/委托人)及装修施工单位向物业公司提出装修竣工验收申请,提出验收申请7日内物业公司组织业主(使用人/委托人)、装修施工单位,根据批准的装修方案内容进行三方现场验收,验收合格填写《装修完工确认表》,15日后办理装修押金退款手续。
第三章装修管理规定
当您办理完毕装修申报和审批手续,开始进场装修后,为保障您的切身利益,物业公司的装修管理人员将定期对装修现场和装修人员进行巡查,以及时发现违章装修行为,防止因此而产生的破坏房屋主体结构、电路跳闸、消防安全等方面的事故,请您务必给予支持和配合。
一、装修期限
在装修申报前,装修单位须估算装修期限,原则上控制在3个月之内,如需延期,应提前通知物业公司,并重新办理《装修证可证》,经批准后办理装修人员出入证延期手续,可继续施工。
二、装修时间
抓好装修进度,合理安排施工,尽量减少对相邻业主/住户的干扰与影响,物业公司对本物业内的装修施工作业时间作如下规定:
1、在小区暂无正式住户的施工情况下,允许施工作业的时间为:上午7:00-下午22:00。
2、在小区住户实际入住的情况下,施工作业的时间为:上午8:00—12:00,下午14:00—19:00。
3、大噪音工具允许使用的时间为:上午9:00-下午17:00。
4、如需要在超出以上规定时间外施工及使用大噪音工具,须事先向物业公司报告并办理电气使用登记,获得同意后方可施工。
5、为维护相邻业主/住户的合法权益以及方便物业小区管理需要,甲方有权对装修施工时间进行调整并提前2日告知业主或装修施工单位。
三、施工现场管理
(一)装修施工人员管理规定:
1、装修施工人员必须由施工现场负责人到物业公司办理《装修人员出入证》,凭《装修人员出入证》进场施工,无《装修人员出入证》人员禁止进入。
2、《装修人员出入证》不得涂改和转借他人,一经发现物业公司有权没收其《装修人员出入证》并将其逐出。
3、《装修人员出入证》遗失后由装修施工单位现场负责人到物业公司重新补办,物业公司将收取相应的成本费用。
4、物业公司工作人员将会随时抽查每一位装修施工人员的办证情况。
5、装修施工完毕后装修施工单位必须将全部《装修人员出入证》退回物业公司,统一销毁,如有遗失,物业公司将扣除相应的《装修人员出入证》押金。
6、装修施工人员原则上不得在施工现场留宿,如有特殊情况的必须通过物业公司同意,并报物业公司备案,留宿期间不得进行干扰其他住户生活或办公的活动。
7、装修施工人员只在其装修区域内活动,严格按物业公司规定路线进出,不得乱窜场地、闲逛,不得骚扰其他业主,不得影响他人生活或造成他人财产损失,;不得进行赌博、斗殴、嫖娼、盗窃等违法活动,一经发现物业公司有权将其送交公安机关,并对其所在的装修施工单位进行严肃处理,造成严重后果的将追究其所在单位的法律责任。
8、装修施工人员必须遵守各项公共管理规定,爱护环境整洁,不得随地吐痰、乱扔垃圾杂物、随地大小便。
9、以上如有违规行为,一经发现按本手册中“违反装修约定的处理”中的相关条款执行。
(二)材料管理规定
1、装修材料进入物业小区,必须接受检查是否有违章材料进场,并在物业公司规定的时间、指定的路线运行。
2、业主及装修施工单位如运送大宗装修材料,应事先联系物业公司,以便妥善安排电梯和提供配合服务。
3、材料一经卸下,应立即搬进装修的房屋内,不准占用公共区域堆放。
4、在材料运送的过程中,应注意对所经之处(包括道路、阶梯、进厅、走道、电梯厅、楼梯间及电梯轿厢内等)的地面、墙面、顶面、转角处及突出的把手等部位妥加保护;严禁在广场地坪、楼厅、花岗石地面上拖拉;严禁超高对象进入电梯轿厢。
5、材料应集中堆放,整齐有序,并应远离走道口、电梯厅等公共信道,不得侵占任何公用部位。
6、如装修材料的数量较大时,应设定专门区域作为堆放处,材料应远离易燃、易爆物,配置有效灭火器,配备专人负责。
7、施工结束后,剩余材料应尽快搬离现场,搬离过程中同样要注意以上各事项。
8、装修材料必须袋装化或有外包装,尖状物应有防护措施。
上述注意事项,望各业主及装修施工单位自觉遵守,否则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由当事人负全部责任,业主对装修施工单位行为承担连带责任。
(三)装修工程管理
1、装修施工单位必须按申报批准的装修方案施工。
2、进场施工,必须严格遵照核定的项目和具体要求进行装修,规范施工,保证质量。不得擅自变更设计或超越提交的装修方案进行违章施工。
3、要认真处理厨房与卫生间及阳台的防水,确保排水系统安装完好,如因施工问题造成渗水或其它破坏,业主须负一切责任。
4、业主在安装卫生间吊顶时,必须在排水、排污管道的积水弯处预留适当检修口,室内管道井的检修口不得封堵,否则日后由于排污管检修而导致的吊顶拆装等费用由该业主承担。
5、空调室外机须安装在指定的位置,须将冷凝水管插入统—的引流管道内或阳台内适当的排水地方,不得悬挂在任何外墙部位,以防漏水扰人及污浊墙面。
6、对装修垃圾要及时清理,袋装后在指定时间内堆放到指定地点,装修垃圾集中堆放时间为每日下午16:00—19:00。
7、不得将水泥浆、碎砖、砂石、油漆、溶剂、硬件物等倒入下水道,不得在走廊、电梯厅和楼梯走道堆放材料、工具或垃圾以免堵塞通道。
8、不得将装修垃圾倒入生活垃圾桶(箱)内,不得向外抛垃圾。
9、如弱电线路因装修施工造成线路中断或破坏的(包括电话线、宽带网络线等),请及时向物业公司报修,由专业人员进行维修,物业公司将收取相应的材料及人工费。
10、装修过程中使用电锯、电刨、电锤等大功率设备时,要注意每户的额定最大功率及最大电流和安全使用,以免因使用不当而造成损失或人员伤亡。
11、施工人员的车辆不得随意停放,并按物业公司规定进出小区;载重量超过2吨的货车谢绝进入小区。
12、装修过程中如发生工伤事故(包括第三者责任事故)及因施工对房屋造成的损害均由业主和装修施工单位负责。
13、四楼以下太阳能供水系统采用的是二次供水,如要改动须报物业公司审批。
14、为确保物业小区的美好环境及业主的安全,物业公司禁止有以下行为发生:
(1)擅自拆改房屋主体的承重结构;
(2)擅自拆改上下水管道、供电线路、屋面防水隔热层;
(3)擅自利用其它装饰材料改变外墙装饰面;
(4)擅自改变房屋的使用性质,或改变外门窗的规格、类型、颜色;
(5)擅自安装升出阳台外的晒衣架(包括伸缩衣架)和花架;
(6)擅自封闭阳台和顶层平台;
(7)偷用公共部位水、电;
(8)擅自动用明火,如确需动用明火,必须至物业公司办理申请手续;
(9)施工时用电不符合安全用电规范;
(10)擅自移动、封闭、改装燃气管,私接燃气表,所有燃气表管的施工必须由燃气公司进行;
(11)侵占绿地、损毁绿化或围护设施;
(12)破坏、污染水环境并损毁其设施;
(13)在花园、庭院或其它场地进行搭建;
(14)不按统一样式安装防盗窗、防盗栅,防盗窗、防盗栅应按照物业公司规定的统一样式进行安装;
(15)擅自安装空调室外机架;
(16)擅自在外墙打洞;
(17)禁止破坏厨房、卫生间、阳台等楼板防水层或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和阳台改为厨房、卫生间;如因施工失误破坏防水层,则需重做防水层,并需经24小时闭水试验不渗不漏后方可进行下道工序的施工;
(18)本小区物业全部采用地板采暖,故在装修时禁止在楼地面上打孔、剔凿,以免破坏采暖管导致管道漏水而给自身或其他业主造成损失。
上述注意事项,望各业主及装修施工单位自觉遵守,否则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由当事人负全部责任,业主对装修施工单位行为承担连带责任。
四、装修施工离场手续
1、在装修施工结束后,业主和施工人员应办理以下终止和退场手续。
2、装修业主或装修施工单位应办理的手续
应以书面通知物业公司施工已结束,物业公司工程部服务人员到现场进行下列工作:
(1)检查实际完成的施工同审批的装修方案是否有变动,如有变动,作出是否认可的决定;如不予认可,则对施工单位提出整改要求;整改完成后,工程部将再予复查,直至合格。
(2)检查施工过程中有无违反有关规定造成设施设备损坏等后果,如有,要求整改或从装修押金中扣除相应款项。
(3)验收合格后,物业公司15日后退还装修押金,物业公司收回《装修施工许可证》和《装修人员出入证》,同时退还《装修人员出入证》押金。
五、电梯使用规定
为对装修施工提供必要方便及对设备设施作应有的保护,物业公司就施工期间的电梯使用作出如下规定:
1、施工用的电梯必须对轿厢作必要保护,包括铺垫地面、遮蔽四壁、保护门框和门面,施工人员和材枓不准进入末经保护的电梯轿厢。超宽、超高对象不准进入电梯,装载材料时不能超重。
2、不能较长时间占用电梯,如偶尔有此种需要,应事先向物业公司报告并获得同意。
3、服从电梯操作工的指挥。
4、出入电梯的材料,必须做好外包装以保护电梯设备,出运装修垃圾应袋装化运输,不符合包装要求的材料及装修垃圾不准进入电梯。
5、在已有住户入住的情况下,上下班高峰时间不准使用电梯,在遇到住户也需乘用电梯时,应让住户先用。
第四章装修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为保证业主及全体使用人的共同利益,装修期间业主(使用人/委托人)及装修单位施工人员须严格遵守如下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一、室内装修消防管理规定
1、所有装修房屋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为房屋业主。
2、装修施工单位必须指定一名施工现场治安防火责任人,全职负责日常安全工作,严密巡视,并对装修房间所进行的工程负责。
3、装修施工单位须及时清运装修房间内的废料,以减少火灾隐患。必要时装修施工单位须按规定配备(自备/租用)灭火器,并放置在施工现场。
4、施工人员不得在装修范围内存储易燃、易爆物品,违者物业公司有权进行处理。
5、施工现场严禁储存易燃物品,必要时必须使用的按日用量带入小区,并在物业公司进行登记。
6、动火工程:凡需进行电焊、气焊、明火等作业,须提前向物业公司提出申请,在领取《临时动火许可证》后方可作业。动火作业应由持有效证件技术人员进行,动火时应有动火人、监火人,并配足灭火器,清除周围2米内的可易燃物品(节假日禁止动火作业)。否则须承担一切由此而引起的责任。在进行以上工程时,请将单元内的木削、油漆等易燃品撤出后方可施工。
7、按照消防规定保持防火通道通畅,严禁在消防通道及主干道上乱堆、乱放施工材料及垃圾。
8、装修施工单位不得动用消防设备、器材。
9、装修施工单位离开施工现场前须确认未留下任何火种。
10、每日施工后,物业管理公司将进行消防安全确认。
二、安全管理规定
1、装修房屋安全第一责任人为该房屋业主。
2、各装修施工单位负责人应经常对其下属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教育,自觉遵守本小区各项管理规定。
3、施工房间存在不安全隐患和不卫生状况的,经物业公司书面通知后,不按期整改的,物业公司有权暂停施工。
4、装修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必须保证施工人员的劳动安全,不得有违反安全条例的现象,如发生人员伤亡事故,由施工单位自行负责,相关业主承担连带责任,物业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
5、装修施工单位进行室内装饰前,有责任购买必要的保险,如发生意外事故,物业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五章物业装修服务收费标准
第六章违反装修约定的处理
第七章装修管理服务协议
房屋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
甲方:恒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乙方(装修人,即业主或物业使用人):,身份证号:
丙方(装修施工单位):
为加强对天驰庄园项目住宅小区物业(即房屋)室内外装饰装修(以下统称装修)的管理和服务,保证乙方顺利完成物业装修工程,保障物业的质量和结构安全,维护小区环境整洁、美观、协调及业主/住户的正常生活秩序,甲、乙、丙三方经友好协商,特订立本协议:
一、装修物业状况:
装修物业位于天驰庄园第幢单元号,建筑面积为平方米。乙方系该物业的第类权利人:
1、业主;
2、物业使用权人,物业租赁合同或其它使用合同附后。
如乙方属第2款物业使用权人,乙方确认在本协议签订前已取得物业业主的书面同意。物业业主同意装修的证明附后。
二、物业装修内容:
物业装修内容包括室内顶棚、墙面、地面、水、电等项目施工以及门、窗和其它设备安装,以乙方申报的装修项目为准。
三、装修期限:
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合计天。乙方未能按时完工的,应在约定的装修期限届满之日提前5日告知甲方。
四、装修施工时间:
1、在小区无正式住户的施工情况下,允许施工作业的时间为:上午7:00-下午22:00;
2、在小区住户实际入住的情况下,施工作业的时间为:上午8:00—12:00,下午14:00—19:00;
3、大噪音工具允许使用的时间为:上午9:00-下午17:00;
4、如需要在超出以上规定时间外施工及使用大噪音工具,须事先向物业公司报告并办理电气使用登记,获得同意后方可施工。
5、为维护相邻业主/住户的合法权益以及方便物业小区管理需要,甲方有权对装修施工时间进行调整并提前2日告知乙方或装修施工单位。
五、装修押金及管理服务费用:
(一)装修押金:
1、乙方在签订本协议之日向甲方支付装修押金元。
2、装修施工单位在签订本协议之日向甲方交付装修押金元。
3、装修完毕经物业公司验收后,如无违章装修或渗、漏、堵、损坏及无因装修而产生的遗留质量问题等情况,乙方与装修施工单位可凭收据在15日后退回装修押金(不计息)。如有违章装修或渗、漏、堵、损坏设施和设备等情况及因此造成公共设施设备、公共环境损失、损坏的,责任方承担赔偿责任,赔偿费用从装修押金中扣除,多退少补。
(二)装修管理服务费用:
1、乙方在签订本协议之日按以下第类标准向甲方支付装修管理服务费用:A、第1层3元/平方米;B、第2—11层5元/平方米。
2、、乙方向甲方支付装修管理服务费用总计为元。
3、以上装修管理服务费用甲方不予退还,用于甲方提供管理服务的支出。
(三)办证费用及押金
1、装修施工单位应为施工人员按每人一证办理《装修人员出入证》,《装修人员出入证》工本费每个10元,押金每个20元。
2、装修完工后装修施工单位负责人应将《装修施工许可证》、《装修人员出入证》集中交回甲方,凭收据退回《装修人员出入证》押金。
六、装修废弃物的清运和处理:
因物业装修所产生的垃圾或其它废弃物,装修施工单位应按甲方要求进行装袋,并在指定时间堆放到指定的小区垃圾中转站内,由甲方统一清运。装修垃圾及废弃物集中堆放时间定为每日下午16:00—19:00。严禁将建筑材料、废弃物堆放在公共场所或高空抛丢废弃物。违者依违约责任执行,并由装修施工单位承担因此产生的责任和费用,乙方承担连带责任。
业主及装修施工单位违反前款规定,经规劝无效的,甲方可自行雇请工人清理,所产生的费用从装修押金中扣除。
七、物业外立面设施和防盗网、窗花的安装要求:
为确保小区建筑外观统一、整齐、美观,装修施工单位在物业外立面设施等共用部位施工和空调、防盗网、窗花安装上须满足以下要求:
1、不改变物业的外观(如颜色)和形状;
2、不对物业外墙、屋面、楼内公共门厅、公共通道、露台、阳台、庭院等进行随意搭建、改建、扩建、安装、铺设或毁损;
3、空调室外机应安装在甲方指定的位置。空调支架应使用有足够强度的不锈钢材质并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固定螺栓须经防锈处理;如发生空调坠落、下雨铁锈污染外墙面等损害或有损害危险的现象,乙方应即时采取改善措施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4、物业阳台、窗户依规定可以安装防盗网或窗花的,应按甲方规定的统一样式进行安装。
八、物业装修消防安全责任:
装修施工单位应在物业装修施工时健全、落实各项防火用电安全措施,自觉遵守施工安全操作规程。
1、装修时电焊作业应聘请有资格证的电工、焊工进行;
2、施工使用电器设备时,务必采取可靠的安全防护措施,包括采用适当绝缘电线;临时接驳电线须保证一机一闸一个漏电开关,在施工完成后及时拆除;施工动火,须向甲方办理动火审查手续,获得《临时动火许可证》后才可以动火;;
3、如发生消防安全事故,由乙方及造成事故的装修施工单位、个人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九、装修施工人员的行为规则:
装修施工单位严格约束施工人员的行为举止,包括:施工人员必须衣着整齐;进入物业小区内须佩带《装修人员出入证》,不得在非工作区逗留;严禁随地大小便、喧哗、打闹、赌博、饮酒、串栋(户)及从事违法违章行为。
十、物业装修的注意事项和禁止行为:
乙方及装修施工单位应确保装修活动符合国家法规、规章、《天驰庄园业主手册》对物业管理、给排水、供电、消防、燃气、通讯等方面的规定,并遵守甲方制定的《天驰庄园装修手册》中装修规定。
1、装修活动应采取妥当的安全防范措施,保证建筑工程质量和结构安全以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
2、装修活动应采取适当的环保措施,尽量控制和避免施工现场的各种粉尘、废气、噪声、振动等对相邻物业及周围环境的污染和危害,降低乃至消除对其他业主/住户正常生活的影响。
3、四楼以下太阳能供水系统采用的是二次供水,如要改动须报甲方审批。
3、下列行为属禁止之列:
(1)破坏、改变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
(2)破坏、改变建筑物的建筑立面;
(3)破坏厨房、卫生间、阳台等楼板防水层或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和阳台改为厨房、卫生间;
(4)擅自拆改燃气、电气、给排水管道等设施设备;
(5)严重增加楼面荷载,违反消防安全要求;
(6)严重影响建筑结构和安全的其它行为。
(7)本小区物业全部采用地板采暖,故在装修时禁止在楼地面上打孔、剔凿,以免破坏采暖管导致管道漏水。
十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
1、甲方有权审查乙方的装修施工方案,并提出修改意见。
2、房屋装修施工过程中,甲方有权随时派人检查、监督装修活动,并对违法、违章及违约装修行为进行干预。
(二)甲方的义务;
1、甲方应及时向乙方告知物业装修申报手续和注意事项,及时办理装修审查手续。
2、甲方不得无故阻挠、干涉乙方及装修施工单位的正常装修活动。
3、甲方应积极协助乙方或装修施工单位处理因装修而引发的纠纷。
4、甲方不得任意克扣乙方或装修施工单位交纳的全部装修押金。
十二、乙方及丙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乙方及丙方的权利:
1、乙方有权在不违反国家规定和本协议情况下自主决定物业装修设计方案,有权自主选择装修施工单位。
2、乙方及丙方依据法规、规章和本协议进行装修活动,不受甲方及第三人的非法干涉。
3、乙方及丙方有权要求甲方按本协议约定退还装修押金。
(二)乙方及丙方的义务:
1、乙方及丙方应严格遵守“物业装修的注意事项和禁止行为”规定及本协议规定的对物业装修活动的其它要求。
2、乙方及丙方进行物业装修活动应事先办理装修申报手续。
3、乙方及丙方应严格遵守装修施工时间的限制规定,并在装修期限内完成装修活动。
4、乙方及丙方应按本协议的约定及时支付管理服务费用和装修押金。
十三、违约责任:
1、甲方违反本协议约定的义务,拒不纠正的,赔偿因此造成乙方及丙方的直接经济损失。
2、乙方及丙方违反本协议约定的义务,甲方有权视情节轻重对其采取以下措施:
(1)责令停止侵害、排除妨害、消除危险、恢复原状;
(2)扣除装修押金;
(3)按《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中相关规定或按《天驰庄园装修手册》中“违反装修约定的处理”的相应规定处以违约金;
(4)赔偿经济损失。
以上几种措施可同时采用。
3、装修施工单位、施工人员违反法律、规章以及本协议的装修强制性或禁止性规定,而拒不接受甲方规劝或处罚的,由乙方承担连带责任。
4、装修工程若出现损害、妨害、危害物业结构、设施或严重影响外观等违反有关物业使用、维护及管理公共守则的情形,如乙方或装修施工单位拒不按甲方的要求及时整改妥当的,甲方有权安排其他施工力量整改,所需费用将全部由乙方承担。
5、如乙方或丙方破坏厨房、卫生间、阳台等楼板防水层或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和阳台改为厨房、卫生间及在楼地面上打孔、剔凿导致采暖管道渗漏水事件,其引起的一切自身损失及其他业主的损失由乙方全部承担。
6、乙方对丙方违反本协议及小区物业管理规定的行为及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后果承担连带责任。
十四、争议解决
本协议在履行中如发生争议,三方可协商解决或向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可向装修物业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
十五、其它
1、本协议未规定的事宜,均遵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甲方制定的《天驰庄园装修手册》中相关装修规定执行。
2、本协议一式叁份,甲、乙、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协议自甲方签字盖章、乙方及丙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3、本协议签订日期为年月日。
甲方(盖章):乙方(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第八章《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号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已于年2月26日经第53次部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年5月1日起施行。
部长 汪光焘
二○○二年三月五日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保证装饰装修工程质量和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和公众利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城市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实施对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是指住宅竣工验收合格后,业主或者住宅使用人(以下简称装修人)对住宅室内进行装饰装修的建筑活动。
第三条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应当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第四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管理工作。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五条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禁止下列行为:
(一)未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
(二)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间;
(三)扩大承重墙上原有的门窗尺寸,拆除连接阳台的砖、混凝土墙体;
(四)损坏房屋原有节能设施,降低节能效果;
(五)其他影响建筑结构和使用安全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建筑主体,是指建筑实体的结构构造,包括屋盖、楼盖、梁、柱、支撑、墙体、连接接点和基础等。
本办法所称承重结构,是指直接将本身自重与各种外加作用力系统地传递给基础地基的主要结构构件和其连接接点,包括承重墙体、立杆、柱、框架柱、支墩、楼板、梁、屋架、悬索等。
第六条 装修人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未经批准,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搭建建筑物、构筑物;
(二)改变住宅外立面,在非承重外墙上开门、窗;
(三)拆改供暖管道和设施;
(四)拆改燃气管道和设施。
本条所列第(一)项、第(二)项行为,应当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第(三)项行为,应当经供暖管理单位批准;第(四)项行为应当经燃气管理单位批准。
第七条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超过设计标准或者规范增加楼面荷载的,应当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
第八条 改动卫生间、厨房间防水层的,应当按照防水标准制订施工方案,并做闭水试验。
第九条 装修人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或者装修活动涉及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内容的,必须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装饰装修企业承担。
第十条 装饰装修企业必须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其他技术标准施工,不得偷工减料,确保装饰装修工程质量。
第十一条 装饰装修企业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应当遵守施工安全操作规程,按照规定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和消防措施,不得擅自动用明火和进行焊接作业,保证作业人员和周围住房及财产的安全。
第十二条 装修人和装饰装修企业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不得侵占公共空间,不得损害公共部位和设施。
第三章 开工申报与监督
第十三条 装修人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开工前,应当向物业管理企业或者房屋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物业管理单位)申报登记。
非业主的住宅使用人对住宅室内进行装饰装修,应当取得业主的书面同意。
第十四条 申报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房屋所有权证(或者证明其合法权益的有效凭证);
(二)申请人身份证件;
(三)装饰装修方案;
(四)变动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的,需提交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的设计方案;
(五)涉及本办法第六条行为的,需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涉及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行为的,需提交设计方案或者施工方案;
(六)委托装饰装修企业施工的,需提供该企业相关资质证书的复印件。
非业主的住宅使用人,还需提供业主同意装饰装修的书面证明。
第十五条 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将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告知装修人和装修人委托的装饰装修企业。
装修人对住宅进行装饰装修前,应当告知邻里。
第十六条 装修人,或者装修人和装饰装修企业,应当与物业管理单位签订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装饰装修工程的实施内容;
(二)装饰装修工程的实施期限;
(三)允许施工的时间;
(四)废弃物的清运与处置;
(五)住宅外立面设施及防盗窗的安装要求;
(六)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
(七)管理服务费用;
(八)违约责任;
(九)其他需要约定的事项。
第十七条 物业管理单位应当按照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实施管理,发现装修人或者装饰装修企业有本办法第五条行为的,或者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实施本办法第六条所列行为的,或者有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规定行为的,应当立即制止;已造成事实后果或者拒不改正的,应当及时报告有关部门依法处理。对装修人或者装饰装修企业违反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的,追究违约责任。
第十八条 有关部门接到物业管理单位关于装修人或者装饰装修企业有违反本办法行为的报告后,应当及时到现场检查核实,依法处理。
第十九条 禁止物业管理单位向装修人指派装饰装修企业或者强行推销装饰装修材料。
第二十条 装修人不得拒绝和阻碍物业管理单位依据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的约定,对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住宅室内装饰装修中出现的影响公众利益的质量事故、质量缺陷以及其他影响周围住户正常生活的行为,都有权检举、控告、投诉。
第四章 委托与承接
第二十二条 承接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的装饰装修企业,必须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资质审查,取得相应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第二十三条 装修人委托企业承接其装饰装修工程的,应当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装饰装修企业。
第二十四条 装修人与装饰装修企业应当签订住宅室内装饰装修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合同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委托人和被委托人的姓名或者单位名称、住所地址、联系电话;
(二)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的房屋间数、建筑面积,装饰装修的项目、方式、规格、质量要求以及质量验收方式;
(三)装饰装修工程的开工、竣工时间;
(四)装饰装修工程保修的内容、期限;
(五)装饰装修工程价格,计价和支付方式、时间;
(六)合同变更和解除的条件;
(七)违约责任及解决纠纷的途径;
(八)合同的生效时间;
(九)双方认为需要明确的其他条款。
第二十五条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发生纠纷的,可以协商或者调解解决。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五章 室内环境质量
第二十六条 装饰装修企业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应当严格遵守规定的装饰装修施工时间,降低施工噪音,减少环境污染。
第二十七条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过程中所形成的各种固体、可燃液体等废物,应当按照规定的位置、方式和时间堆放和清运。严禁违反规定将各种固体、可燃液体等废物堆放于住宅垃圾道、楼道或者其他地方。
第二十八条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使用的材料和设备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有质量检验合格证明和有中文标识的产品名称、规格、型号、生产厂厂名、厂址等。禁止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建筑装饰装修材料和设备。
第二十九条 装修人委托企业对住宅室内进行装饰装修的,装饰装修工程竣工后,空气质量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装修人可以委托有资格的检测单位对空气质量进行检测。检测不合格的,装饰装修企业应当返工,并由责任人承担相应损失。
第六章 竣工验收与保修
第三十条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竣工后,装修人应当按照工程设计合同约定和相应的质量标准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装饰装修企业应当出具住宅室内装饰装修质量保修书。
物业管理单位应当按照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进行现场检查,对违反法律、法规和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的,应当要求装修人和装饰装修企业纠正,并将检查记录存档。
第三十一条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竣工后,装饰装修企业负责采购装饰装修材料及设备的,应当向业主提交说明书、保修单和环保说明书。
第三十二条 在正常使用条件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二年,有防水要求的厨房、卫生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五年。保修期自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因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造成相邻住宅的管道堵塞、渗漏水、停水停电、物品毁坏等,装修人应当负责修复和赔偿;属于装饰装修企业责任的,装修人可以向装饰装修企业追偿。
装修人擅自拆改供暖、燃气管道和设施造成损失的,由装修人负责赔偿。
第三十四条 装修人因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侵占公共空间,对公共部位和设施造成损害的,由城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五条 装修人未申报登记进行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由城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百元以上1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六条 装修人违反本办法规定,将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企业的,由城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百元以上1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七条 装饰装修企业自行采购或者向装修人推荐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装饰装修材料,造成空气污染超标的,由城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八条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罚款:
(一)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间的,或者拆除连接阳台的砖、混凝土墙体的,对装修人处5百元以上1千元以下的罚款,对装饰装修企业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损坏房屋原有节能设施或者降低节能效果的,对装饰装修企业处1千元以上5千元以下的罚款;
(三)擅自拆改供暖、燃气管道和设施的,对装修人处5百元以上1千元以下的罚款;
(四)未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擅自超过设计标准或者规范增加楼面荷载的,对装修人处5百元以上1千元以下的罚款,对装饰装修企业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九条 未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中搭建建筑物、构筑物的,或者擅自改变住宅外立面、在非承重外墙上开门、窗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城市规划法》及相关法规的规定处罚。
第四十条 装修人或者装饰装修企业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处罚。
第四十一条 装饰装修企业违反国家有关安全生产规定和安全生产技术规程,不按照规定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和消防措施,擅自动用明火作业和进行焊接作业的,或者对建筑安全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予以消除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第四十二条 物业管理单位发现装修人或者装饰装修企业有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不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的,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可处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约定的装饰装修管理服务费2至3倍的罚款。
第四十三条 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接到物业管理单位对装修人或者装饰装修企业违法行为的报告后,未及时处理,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平方米以下,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的非住宅装饰装修活动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五条 住宅竣工验收合格前的装饰装修工程管理,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执行。
第四十六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自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九章装修管理用文本和表格
房屋装修申请表
房号:第幢单元号房申请日期:年月日
装修缴费通知单
房号:第幢单元号房编号
经办人签字/日期:
房号:第幢单元号房编号
装修施工许可证
发证日期:年月日编号:
恒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盖章)
经办人(签字):
装修人员出入证
装修施工人员登记表
编号:日期:年月日
备注:装修施工人员身份证复印件粘于本表后,相片与身份证齐全者才能发证。
装修巡查签到表
房号:第幢单元号房
备注:对于发现的小问题须在备注栏内注明处理结果。
装修违规通知单
房号:第幢单元号房编号
注:此表由装修巡查人填写。
房号:第幢单元号房编号
注:此表由装修巡查人填写。
临时动火申请表
备注:动火操作人员须持有效上岗证,上岗证复印机贴于此表背面。
临时动火许可证
房号:第幢单元号房编号
备注:此“动火许可证”须贴于装修施工地点显眼位置,以便消防监督人员和安保人员巡查。
安全防火措施:
1、临时动火禁止使用瓶装煤气,禁止使用电炉、电热棒等电热设施。
2、动火作业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有关部门的操作规程和安全规定。
(1)动火前做到“八不”,即防火、灭火措施没落实不动火;周围杂物和易燃品未清除不动火;附近难以移动的易燃结构物未采取安全防范措施不动火;凡盛装过油类等易燃或可燃液体的容器、管道用后未清洗干净不动火;危险性未排除不动火;高空焊割作业时,未清除地面的可燃物品和采取相应防护措施不动火;未配备灭火器材或灭火器材不足时不动火;现场安全负责人不在场不动火。
(2)动火中“四要”,即现场安全负责人要坚守岗位;现场人员要加强观察,精心操作,发现不安全苗头时,立即停止动火;一旦发现火灾或爆炸事故要立即报警和组织扑救;动火作业人员要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
(3)动火后“一清”,即完成动火作业后,动火人员和现场责任人要彻底清理动火作业现场后才能离开。
3、使用碘钨灯,应做好安全措施,做到灯开时有专人看管,人离灯灭。
装修完工确认表
房号:第幢单元号房面积:平方米日期: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