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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单位在什么情形下有权提出工程延期

发布时间:2025/6/24 12:47: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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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单位在面对以下情形时,有权提出工程延期的请求:1.任何形式的额外或附加工程:在施工过程中,由于设计的变更或其他条件的变化,建设单位提出增加合同的工程项目或附加工程,从而使施工单位增加工作,延长了工程的完工时间。2.未能给出占有权:建设单位未能按合同规定的时间给施工单位提供现场占有权和出入权,并导致施工单位延误了工期。3.文物的处理:施工单位在工程现场施工中发现化石、文物、建筑结构,以及具有地质和考古价值的遗物时,应及时通知监理工程师进行处理,由于监理工程师在处理这些问题时,造成了施工单位工期的延误。4.图纸、指令等的延迟发出:建设单位和监理工程师未能在合理的时间内,按施工单位提出的通知要求给施工单位提供施工图纸或指令,从而耽误了施工单位的施工,造成了工期的延误。5.工程的暂时停工:根据建设单位和监理工程师的指示,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当暂时停止施工的原因除合同中另有规定,或由于施工单位一方的失误或违约导致的,或属于施工单位应对其负责的,或由于现场天气条件导致的即为了工程的合理施工或其任何部分的安全所需的暂停之外,且造成了施工单位不能按期竣工时,监理工程师和建设单位应给予施工单位延长工期的权力。6.样品与试验:在工程抽查中,如果监理工程师要求做的检验是属于下述情形:(1)合同中未曾指明或未作规定的;(2)合同中没有特别说明的;(3)虽然已说明或作了规定,但监理工程师要求做的检验是在被检验的材料或设备的制造、装配或准备地点场地以外的其他地方进行。如果检验结果表明操作工艺、材料符合合同规定的要求,且耽误了施工进度,则监理工程师在与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协商之后给予施工单位延长工期。7.不利的实物障碍或自然条件:在工程施工中,即使一个有经验的施工单位也无法合理预见到的外界障碍或自然条件。如遇到不利的实物障碍或自然条件,施工单位应立即通知监理工程师,如果监理工程师认为此类障碍或条件确实不可能为一个有经验的施工单位所合理预见,且施工单位为此耽误了进度,造成了工期的拖延,则监理工程师可考虑给予延期。8.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如果施工单位在现场遇到了特别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且是一个有经验的施工单位也无法合理预见的情况所造成的工期延长时;监理工程师可考虑给予延期。9.建设单位造成的延误、障碍等:建设单位在工程施工过程中未尽到合同规定的应负责任而导致了工程的延期。如由建设单位负责采购的材料、设备未能按合同要求按时交付给施工单位,建设单位不能按期支付工程进度款而使施工单位因缺乏资金无法进行施工等所造成的工程延期;由于建设单位在现场对施工单位指挥失误而导致施工秩序混乱引起的工程延期。10.任何其他的特殊情况:除以上原因外属于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工程师等的责任或不可抗力所造成的工程延期。如:战争、叛乱、军事政变或内战;离子放射或放射性的污染;因工程设计不当造成的损失或破坏;因建设单位使用或占用部分已交的永久工程不当造成的损失或破坏;一个有经验的施工单位通常也无法预测和防范的任何自然界力量的破坏;监理工程师未及时批复施工单位的有关请示文件;监理工程师未及时检测验收等。对于合同规定施工单位可以有权获得工程延期的情况时,施工单位应以书面形式实事求是地提出有关工程延期的要求同时提供充分的证据以供监理工程师和建设单位审批。工程延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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