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管理细则
工期、质量、造价是工程建设的永恒话题,合同管理也依此为中心,合同签订后,合同分析应作为工程施工合同管理的起点,例如:一份工程承包合同,有时某个问题可能涉及许多条款,甚至在许多合同文件中都有规定,如果在合同实施前,不对合同作分析,和统一的解释而让各方的人员在执行中按自己的理解执行,很容易导致执行过程中的混乱。
分析承包商的主要合同责任,工程范围,业主(包括工程师)的主要责任和权力,合同价格,计价方法和价格补偿,工期要求和顺延条件,合同双方的违约责任,合同变更的方式程序和工程验收方法,争执的解决方法等。
重点分析与索赔有关的条款,对不同的干扰事件则有不同的分析对象和重点,他能为索赔(反索赔)提供理由和根据,分析的结果可直接作为报告的一部分,作为索赔事件的依据,提供索赔的计算方式和计算基础,为索赔谈判提供了强有力的进攻武器。
一、合同的分析一般为:
1、合同的法律基础,即合同鉴订和实施的法律背景,通过分析承包商应了解适用于合同的法律基本情况(范围特点)用以指导整个合同实施和索赔工作,对合同明示的法律应重点分析。
2、合同的类型,不同类型的合同,其性质、特点、履行方式不一样,双方的责权利关系和风险分配不一样,这直接影响合同双方责任和权利的划分,影响施工中的合同管理索赔。
3、合同文件和合同语言:合同文件的范围和优先次序,如果在合同实施中合同有重大变更,应做特别说明。合同文本所采用的语言,如果使用多种语言,则需要定义主导语言。
4、承包商的主要任务:主要分析承包商的合同责任和权力内容有:
①、承包商的任务,即合同标的,承包商在设计、采购、生产、试验、运输现场的管理,给业主管理人员提供生活和工作条件等责任。
②、工作范围,它通常以合同中的工程量清单、图纸、工程说明、技术规范定义、工程范围的界限应很清楚,否则会影响工程变更和索赔,特别是固定总价合同。
③、关于工程变更的规定,在合同管理和索赔处理中极为重要,要重点分析工程变更程序和工程变更的补偿范围,在合同实施工程中,变更程序非常重要,通常要做出工程变更工作流程图,并交给相关职能人员。
5、发包人的责任,主要分析发包人的权利和合作责任。业主作为工程的发包人选择承包商,向承包商颁发中标函,业主的合作责任是承包商顺利完成合同规定任务的前提,同时又是进行索赔的理由和推卸责任的托词,业主的权利是承包商的合同责任,是承包商容易产生违约行为的地方。
6、合同价格:这里重点分析合同的种类,合同所采用的计价方法,计价依据,计价调整方法,合同价格所包括的范围及工程结算方法和程序。
7、施工工期:在实际工程中工期拖延极为常见和频繁,而且对合同实施和索赔的影响很大,所以要特别重视,重点分析合同规定的开工日期,主要工程活动工期,工期的影响因素,获得工期补偿的条件和可能等,列出可能进行工期索赔的所有条款。
8、违约责任:如果合同一方未遵守合同约定,造成对方损失应受到相应的合同惩罚,这是合同总体分析的重点之一。通常分析为:
A、承包商不能按规定的工期完成工程的违约金或承包商承担业主损失的条款。
B、由于管理上的疏忽造成对方人员和财产损失的赔偿条款
C、由于预谋或故意行为造成对方损失的处罚金和赔偿条款
D、由于承包商不履行或不能正确的履行合同责任或出现严重的违约时的处理规定
E、由于业主不履行或不能正确的履行合同责任,或出现严重违约的处理规定,特别是对业主不及时拨付工程款的处理规定
9、验收移交何保修
1)验收包括许多内容,如材料和机械设备的进场验收,隐蔽工程验收,单项工程验收,全部工程验收,竣工验收等。在合同分析中,应对重要的验收要求时间程序以及验收所带来的法律后果作说明
2)竣工验收合格即办理移交,应详细分析工程移交的程序对工程尚存在的缺陷,不足之处以及应有承包商完成的剩余工作,业主可保留其权力,并指令承包商限期完成,承包商应在移交证书上注明的日期内,尽快的完成这些剩余工程或工作。
3)分析保修期限及保修责任的划分。
10、索赔程序和争执的解决
这里重点分析索赔的程序争执的解决方式和程序及仲裁条款,包括仲裁所依据的法律仲裁地点、方式或程序的约束力等。
二、合同的实施控制的进度控制。
1、施工前阶段的进度控制
a、合同双方约定合同工期。施工合同工期是指施工的工程,从开工起到完成施工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全部内容,工程达到验收标准所经历的时间。(包括开工日期、竣工日期、合同工期的总日历天数)。
b、承包方提交进度计划和工程师的确认或提出的修改意见。
c、其他准备工作。发包方应按合同约定做好施工现场的三通一平工作,具备施工条件,承包方应做好人员调配与设备调配,工程师应做好水准点,坐标点,的交验,按时提供标准规范,按照专用条款约定组织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
d、延期开工。
承包方应当按协议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始施工,如不能按时开工,应在不迟于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7天,以书面形式向工程师提出延期的理由和要求,工程师在接到后48小时内给与答复,不答复的视为同意,工程师不同意延期要求,工期不予顺延,或承包商未在规定时间内(例如:开工前的5天提出延期要求),工期也不予顺延。
发包方延期的开工,工程师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后,承包方对延期开工的通知无否决权,但发包方应当赔偿承包方因此造成的损失相应顺延工期。
2、施工阶段的控制
a、开工后承包商必须按照工程确认的进度计划组织施工,接受工程师对进度的检查监督,工程实际进度与进度计划不符时,承包方应当按照工程师的要求提出改进措施,经工程师确认后执行。但这种确认并不是工程师对工程延期的批准,因此如果修改后的进度计划仍不能按期完工,承包方仍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b、暂停工:
工程师要求的暂停工,例如:如果继续施工会造成更大损失的工程师在却有必要时。
,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承包商暂停施工,不论暂停施工的责任在发包方还是承包方。
由于发包方违约的暂停工,例如:进度款不到位。
意外暂停工,施工过程出现意外情况,如果需要暂停施工则承包方应暂停施工,例如:发现文物等。
3、设计变更
4、工期延误。
a、可以延误的工期:
发包方不能按时按专用条款的约定提供开工条件。
发包方不能按约定日期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致使工程不能正常进行。
设计变更和工程量的增加。
一周内非承包方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
不可抗力
专用条款中约定或工程师同意延期的其他情况
5、工期延误的确认程序。
在情况发生后14天内,将延误的内容,发生的费用向工程师提出书面报告,工程师在收到报告14天内给与答复,过期不答复的视为默认,经工程师认可的延误工期应纳入合同工期,如果承包方不同意工程师的确认结果,则按合同规定的争议解决方式处理。
6、竣工验收阶段的进度控制。
竣工验收是发包方对工程的全面检验,在此阶段工程进度控制的任务,是督促承包方完成工程扫尾工作,协调竣公验收中的各方关系,参加竣公验收。
A、承包方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当工程竣工后承包方执国家验收规定,向发包方提供完整的竣工资料和竣验收报告,并按专用条款的要求提供竣工图。
B、发包方在接到竣工报告后28天内组织有关部门验收,并在验收后7天内提出修改意见,竣工日期为承包方送交竣公验收报告的日期,修改后才能达到验收要求的,竣工日期为承包方修改后提请发包方验收的日期。
C、发包方收到竣公验收报告后28天内不组织验收或验收后7天内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竣工报告已经被认可,从第29天起承担工程保管的一切意外责任。
D、发包方如果要求提前竣工,应当与承包方进行协商,协商一致后应签订提前竣工协议。
三、合同的实施控制的质量控制。
工程施工中的质量控制是合同履行的重要环节,涉及许多方面的因素,任何一个方面的缺陷和疏忽,都会使工程质量无法达到预期的标准。
1、发包方应当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承包方提供一式两份约定的标准、规范、国内没有相应的标准规范时可以由合同当事人约定工程使用的标准,因为购买、翻译和制定标准、规范而发生的费用,有发包方承担。
2、图纸。
1)、发包方提供的图纸。
A、发包方应当按照专用条款约定的日期和套数,向承包方提供图纸。
B、承包方如果要求增加图纸套数,发包方应当代为复制,发包方代为复制意味着发包方应为图纸的正确性负责。
C、如果图纸有保密要求的,应当承担保密措施的费用。
2)、对于发包方提供的图纸承包方应当完成以下工作。
A、施工现场保留一套完整图纸,供工程师及有关人员进行工程检察使用。
B、如果专用条款对图纸提出保密要求的,承包方应当按约定承担保密义务。
C、承包方如果需要增加图纸套数,复制费用由承包方承担
使用境外图纸,不能满足施工需要时,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复制、重新绘制、翻译、购买标准图纸等责任及费用承担。
3、材料设备供应的质量控制。
工程建设的材料设备的质量控制,是整个工程质量控制的基础
1)、材料设备的质量及其他要求。
①、材料生产和设备供应单位应具备法定条件。
②、材料设备质量应符合要求。
a、符合国家或行业现行有关技术标准规定的合格标准和设计要求。
b、在建筑材料构配件及设备或其它包装上注明采用的标准,以及建筑材料购配件及设备的说明书,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
③、其他要求。
A、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名。
B、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家、厂名和厂址。
C、产品包装和商标样式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要求。
D、设备应有产品详细的使用说明,电器设备还应有线路图。
E、实施生产许可证或使用产品质量认证标志的产品,应有许可证或质量认证的编号,批准日期和有效限期
2)、发包方供应的材料设备的质量控制。
①、双方约定发包方供应材料设备的一览表。
②、发包方供应材料设备的验收。发包方应向承包方提供材料的产品合格证明,并对这些材料设备的质量负责,在材料到货前24小时以书面的形式通知承包方,由承包方派人与发包方共同验收。
③、发包方供应的材料设备经双方共同验收后由承包方妥善保管,发包方支付相应的保管费用.
④、发包方供应的材料设备与约定不符时,应由发包方承担有关责任.
⑤、发包方供应的材料设备进入施工现场后需要在使用前试验或者检验的由承包方负责,费用由发包方负责,并相应顺延由此延误的工期.
3)、承包方采购材料设备的质量控制。
①、承包方按专用条款的约定及设计和有关标准采购的材料设备,提供产品合格证名,并在到货前24小时通知工程师验收。工程师应当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及有关标准进行验收。
②、承包方采购的材料设备与设计或者标准不符时,工程师可以拒绝验收,由承包方按照工程师要求的时间运出施工场地,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产品,并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③、承包方使用代购材料,须经工程师认可后方可使用,由此增减的合同价款,由双方以书面形式议定。
④、承包方采购材料设备在使用前检验试验,应按工程师的要求进行检验或实验,不合格不得使用,检验试验费用由承包方承担。
4)、施工企业的质量管理。
施工企业的质量管理是工程师进行质量控制的落脚点,施工企业比须设立质量检查,测试机构并由经理直接领导,企业专职质量检查员,应抽调有实践经验和独立工作能力的人员充任,任何人不的设置障碍干预质量检测人员依章行使职权。
工程质量达不到标准的工程师可要求承包方拆除,和重新施工,承包方承担自身原因导致拆除和重新施工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工程具备隐蔽条件,和达到专用条款约定的中间验收部位,承包方先行自检,并在隐蔽和中间验收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验收,验收合格工程师在记录上签字,工程质量符合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等的要求验收后24小时,工程师不在验收纪录上签字,视为工程师已经批准,承包方可进行继续施工。
工程师有权对已经隐蔽的工程提出重新检验的要求,承包方应按要求进行剥露或开孔,并在验收后重新覆盖或者修复,合格发生的费用发包商承担,顺延工期,不合格发生的费用承包商自负,工期不予顺延。
5)、试车。对于设备安装工程,应当组织试车,试车内容与承发包的安装范围相一致。
①、试车的组织责任:
a、单机无负荷试车,由承包方组织,并在48小时前书面通知工程师。试车通过,工程师在纪录上签字。
b、联动无负荷试车,由发包方组织。并在48小时前书面通知承包方,试车通过,双方在纪录上签字。
c、投料试车,应当在工程竣供验收后由发包方负责进行。
②、试车的双方责任。
A、由于设计原因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发包方应要求设计单位修改设计,承包方按修改后的设计重新安装,发包方承担追加合同价款,工期相应顺延。
B、由于设备制造原因试车达不到要求,设备由承包方采购的,承包方承担修理或重新购置、拆除及重新安装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设备由发包方采购的,发包方承担上述各项追加合同价款,工期相应顺延。
C、由承包方施工原因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承包方按工程师的要求重新安装和试车,承担因此产生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D、试车费用除已包括在合同价款内或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由发包方承担。
E、工程师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修改意见,或者试车合格而不再试车纪录上签字试车结束24小时后,纪录自行生效,承包方可自行办理竣工手续。
6)、竣工验收,竣工验收是全面考核建设工作,检察是否符合设计和工程质量的重要环节。
①、竣工必须符合的基本要求。
A、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规定的各项工作内容,达到国家规定的竣工条件。
B、工程质量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及合同规定的要求,并经质量监督机构核定为合格。
C、工程所用的设备和主要建筑材料,构件应具有产品质量出场检验合格证明和技术标准规定必要的进场实验报告。
D、具有完整工程技术档案和竣工图,已办理工程交付使用的有关手续。
E、已签署工程保修书。
②、竣工验收中承发包双方具体工作程序和责任
a、承包方向发包方提供完整的竣工资料及竣工验收报告,并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日期和分数工竣工图纸。
b、发包方收到竣工验收报告后28天内组织有关部门验收。验收后14天内给与认可或提出修改意见。承包方按要求修改。
c、因特殊原因,发包方要求部分单位工程或者工程部位需甩项竣工时,双方另行签订甩项竣工协议,明确各方责任和工程价款的支付办法。
d、建设单位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不的交付使用,发包方强行使用的,应对强行使用的直接产生的质量问题及其他问题承担责任。
③、保修:
保修是指工程在当时验收符合国家或行业现行规定的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及合同中对质量的要求,并约定在一定的时限内不出现质量问题,如有发生应当由承包商负责维修。
A、属于保修范围和内容的项目,承包方应在接到修理通知之日后7天派人修理承包方不再约定期限内派人修理,发包方可委托其他人员修理,修理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B、发生需紧急抢修的事故。承包方接到事故通知后,需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非承包方质量原因引起的事故,抢修费用由发包方承担。
C、在工程合理使用期限内,承包方确保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的质量,因承包方原因使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内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害,承包方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