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试验设备 >> 试验设备前景 >> 锂离子蓄电池组通用规范
4质量保证规定
4.1检验分类
本规范规定的检验分类如下:
a)鉴定检验(见4.3);
b)质量一致性检验(见4.4);
c》包装检验(见4.5)。
4.2检验条件
4.2.1检验的环境条件
除另有规定外,本规范规定的各项检验应在如下正常大气条件下进行:
环境温度:15T-35
相对湿度:20%-80%
气压:测试现场大气压力。
4.2.2测量仪表、设备
承制方应向订购方提供验收所必需的符合有关标准和产品规定要求的仪器、仪表、工具、量具和试验设备(供环境试验的设备应能提供要求的各种环境条件)。所有仪表、设备(包括监控或监视试验参数的试验设备和仪器)应按国家有关计量检定规程或有关标准经检定或计量合格,并在有效期内。所有测试仪表、设备应具有足够的精度和稳定度,其精度应高于被测指标精度一个数量级或误差小于被测参数允许误差的三分之一。
由订购方提供的试验设备、仪表和材料等,应在合同中规定,并在试验大纲中说明。
4.2.3蓄电池组检验前的预处理
除另有规定外,检验用蓄电池组应是制造后6个月内的产品,检验前必须将其按照4.7.3.1的规定充放电1次~3次。
4.3鉴定检验
鉴定检验即定型检验,检验项目、检验颗序、受检样品数见表1。
4.3.1鉴定检验结果的评定
检验样品中,只要有一只样品的任一项目不符合规定要求,则鉴定检验判为不合格。
4.3.2鉴定合格资格的保持
为保持鉴定的合格资格,承制方应每隔2a向上级鉴定机构提交保持鉴定合格资格的试验资料。如果在2a内未进行生产,则应向上级鉴定机构提交报告和合格认证。如果设计发生改变或原材料发生变化,都应该重新进行鉴定。
4.4质量一致性检验
质量一致性检验由A组,B组和C组检验构成。
4.4.1A组检验
4.4.1.1抽样方案
每个检验批应采用GJBA-中的一次正常检验抽样方案,一般检验水平Ⅱ.合格质量水平AQL和检验项目与检验顺序按表2的规定进行A组检验
4.4.1.2不合格的处理
经检验的样品,若出现严重缺陷数和轻缺陷数均等于或小于方案规定的合格判定数时,则判A组检教合格,否则该批产品作拒收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