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验设备

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摘要

发布时间:2024/6/1 11:22:23   

GB—

(摘要)

1、本规范适用于电压等级为35kv及以下建筑电气安装工程的施工质量验收。

2、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RCD。

3、SPD--电涌保护器;

IMD--绝缘监测器;

EPS--应急电源装置。

4、安装电工、焊工、起重吊装工和电力系统调试人员应持证上岗。

5、特低压:交流50V及以下,直流V及以下。

6、建筑电气动力工程的空载试运行和建筑电气照明工程负荷运行前,应根据电气设备及相关建筑设备的种类、特性和技术参数等编制试运行方案或作业指导书,并应经施工单位审核同意、经监理单位确认后执行。

7、高压的电气设备、布线系统以及继电保护系统必须交接试验合格。(强条)

8、电气设备的外露可导电部分应单独与保护导体相连接,不得串联连接,连接导体的材质、截面积应符合设计要求。(强条)

9、变压器应有出厂试验记录。

10、高压成套配电柜、蓄电池柜、UPS柜、EPS柜、低压成套配电柜(箱)、控制柜(台、箱)进场验收应有出厂试验报告。

11、埋入土壤中的热浸镀锌钢材应检测其镀锌层厚度不应小于63?。

12、变压器、箱式变电所通电前,变压器及系统接地的交接试验应合格。

13、母线槽组对前,每段母线的绝缘电阻应经测试合格,且绝缘电阻值不应小于20?。

14、当验收建筑电气工程时,应核查下列各项质量控制资料,且资料内容应真实、齐全、完整:

①设计文件和图纸会审记录及设计变更与工程洽商记录;

②主要设备、器具、材料的合格证和进场验收记录;

③隐蔽工程检查记录;

④电气设备交接试验检验记录;

⑤电动机检查(抽芯)记录;

⑥接地电阻测试记录;

⑦绝缘电阻测试记录;

⑧接地故障回路阻抗测试记录;

⑨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测试记录;

⑩电气设备空载试运行和负荷试运行记录;

?EPS应急持续供电时间记录;

?灯具固定装置及悬吊装置的载荷强度试验记录;

?建筑照明通电试运行记录;

?接闪线和接闪带固定支架的垂直拉力测试记录;

?接地(等电位)联结导通性测试记录;

?工序交接合格等施工安装记录。

15、电动机、电加热器及电动执行机构的外露可导电部分必须与保护导体可靠连接。(强条)

16、母线槽的金属外壳等外露可导电部分应与保护导体可靠连接,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每段母线槽的金属外壳间应连接可靠,且母线槽全长与保护导体可靠连接不应少于2处;

②分支母线槽的金属外壳末端应与保护导体可靠连接;

③连接导体的材质、截面积应符合设计要求。(强条)

17、对于母线与母线、母线与电器或设备接线端子搭接,搭接面的处理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铜与铜:当外于室外、高温且潮湿的室内时,搭接面应搪锡或镀银;干燥的室内,可不搪锡、不镀银。

②铝与铝:可直接搭接。

③钢与钢:搭接面应搪锡或镀锌。

④铜与铝:在干燥的室内,铜导体搭接面应搪锡;在潮湿场所,铜导体搭接面应搪锡或镀银,且应采用铜铝过渡连接。

⑤钢与铜或铝:钢搭接面应镀锌或搪锡。

18、母线槽跨越建筑物变形缝处时,应设置补偿装置;母线槽直线敷设长度超过80m时,每50-60m宜设置伸缩节。

19、金属梯架、托盘或槽盒本体之间的连接应牢固可靠,与保护导体的连接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梯架、托盘和槽盒全长不大于30m时,不应少于2处与保护导体可靠连接;全长大于30m时,每隔20m-30m应增加一个连接点,起始端和终点端境均应可靠接地。

②非镀锌梯架、托盘和槽盒本体之间连接板的两端应跨接保护联结导体,保护联结导体的截面积应符合设计要求。

③镀锌梯架、托盘和槽盒本体之间不跨接保护联结导体时,连接板每端不应少于2个有防松螺帽或防松垫圈的连接固定螺栓。(强条)

20、当铝合金梯架、托盘和槽盒与钢支架固定时,应有相互间绝缘的防电化腐蚀措施。

21、钢导管不得采用对口熔焊连接;镀锌钢导管或壁厚小于或等于2㎜的钢导管,不得采用套管熔焊连接。(强条)

22、当塑料导管在砌体上剔槽埋设时,应采用强度等级不小于M10的水泥砂浆抹面保护,保护层厚度不应小于15㎜。

23、金属电缆支架必须与保护导体可靠连接。(强条)

24、交流单芯电缆或分相后的每相电缆不得单根独穿于钢导管内,固定用的夹具和支架不应形成闭合磁路。(强条)

25、同一交流回路的绝缘导线不应敷设于不同的金属槽盒内或穿于不同金属导管内。(强条)

26、同一槽盒内不宜同时敷设绝缘导线和电缆。

27、塑料护套线严禁直接敷设在建筑物顶棚内、墙体内、抹灰层内、保温层内或装饰面内。(强条)

28、当接线端子规格与电气器具规格不配套时,不应采取降容的转接措施。

29、灯具固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灯具固定应牢固可靠,在砌体和混凝土结构上严禁使用木楔、尼龙塞或塑料塞固定;

②质量大于10㎏的灯具,固定装置及悬吊装置应按灯具重量的5倍恒定均布载荷做强度试验,且持续时间不得少于15min。(强条)

30、质量大于3㎏的悬吊灯具,固定在螺栓或预埋吊钩上,直径不应小于灯具挂销直径,且不应小于6㎜。

31、当采用钢管作灯具吊杆时,其内径不应小于10㎜,壁厚不应小于1.5㎜。

32、普通灯具的I类灯具外露可导电部分必须采用铜芯软导线与保护导体可靠连接,连接处应设置接地标识,铜芯软导线的截面积应与进入灯具的电源线截面积相同。(强条)

33、专用灯具的I类灯具外露可导电部分必须采用铜芯软导线与保护导体可靠连接,连接处应设置接地标识,铜芯软导线的截面积应与进入灯具的电源线截面积相同。(强条)

34、景观照明灯具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在人行道等人员来往密集场所安装的落地式灯具,当无围栏防护时,灯具距地面高度应大于2.5m;

②金属构架及金属保护管应分别与保护导体采用焊接或螺栓连接,连接处应设置接地标识。(强条)

35、插座接线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对于单相两孔插座,面对插座的右孔或上孔应与相线连接,左孔或下孔应与中性导体(N)连接;对单相三孔插座,面对插座的右孔应与相线连接,左孔应与中性导体(N)连接。

②单相三孔、三相四孔及三相五孔插座的保护接地导体(PE)应接在上孔;插座的保护接地导体端子不得与中性导体端子连接;同一场所的三相插座,其接线的相序应一致。

③保护接地导体(PE)在插座之间不得串联连接。

④相线与中性导体(N)不应利用插座本体的接线端子转接供电。(强条)

36、照明开关相线应经开关控制。

37、公共建筑照明系统通电连续试运行时间应为24h,住宅照明系统通电连续试运行时间应为8h。所有照明灯具均应同时开启,且应每2h按回路记录运行参数,连续试运行时间内应无故障。

38、接地干线应与接地装置可靠连接。(强条)

39、接闪器与防雷引下线必须采用焊接或卡接器连接,防雷引下线与接地装置必须采用焊接或螺栓连接。(强条)

40、当等电位联结导体在地下暗敷时,其导体间的连接不得采用螺栓压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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