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验设备

关于检验检测设备设施

发布时间:2023/11/13 9:38:10   

关于检验检测设备设施

一、《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年版):

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具备从事检验检测活动所必需的检验检测设备设施。

检验检测机构应当配备具有独立支配使用权、性能符合工作要求的设备和设施。

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对检验检测数据、结果的准确性或者有效性有影响的设备(包括用于测量环境条件等辅助测量设备)实施检定、校准或核查,保证数据、结果满足计量溯源性要求。

检验检测机构如使用标准物质,应当满足计量溯源性要求。

二、《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年版)审查要点:

仪器设备(标准物质)配置的填写是否正确,所列仪器设备是否符合其申请项目/参数的检验检测能力要求,并可独立支配使用。

检验检测活动全过程所需要的全部设备的量程、准确度必须符合预期使用要求;对检验检测结果有影响的设备(包括用于测量环境条件等辅助测量设备)应当实施检定、校准或核查,保证数据、结果满足计量溯源性要求。

对溯源结果进行确认,确认内容包括溯源性证明文件(溯源证书)的有效性,及其提供的溯源性结果是否符合检验检测要求。溯源产生的修正信息(修正值、修正因子等)应当有效正确利用。

检验检测机构应当配备符合开展检验检测(包括抽样、样品制备、数据处理与分析等)工作要求的设备和设施。

检验检测机构使用租用、借用的设备设施申请资质认定的,应当有合法的租用、借用合同,租用、借用期限不少于1年。并对租用、借用的设备设施具有完全的使用权、支配权。同一台设备设施不得共同租用、借用、使用。

对检验检测数据、结果有影响的设备(包括仪器、软件、测量标准、标准物质、参考数据、试剂、消耗品、辅助设备或相应组合装置),投入使用前应当实施核查、检定或者校准及周期核查、检定或者校准;

设备检定或者校准应当满足计量溯源性要求;

设备的核查、使用、维护、保管、运输等应符合相应的程序以确保其溯源的有效性。

对检定、校准或核查的结果进行计量确认,确保其满足预期使用要求。包括溯源文件的有效性、检定、校准或核查的结果与预期使用的计量要求相比较以及所要求的标识。

所有修正信息得到有效利用、更新和备份。

无法溯源到国家或国际测量标准时,检验检测机构应当保留检验检测结果相关性或准确性的证据。

检验检测机构的参考标准及其使用应满足溯源要求。

若使用标准物质,应当满足计量溯源性要求,可能时,溯源到SI单位或者有证标准物质。

三、RB/T-《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能力评价检验检测机构通用要求》:

4.4.1设备设施的配备检验检测机构应配备满足检验检测(包括抽样、物品制备、数据处理与分析)要求的设备和设施。用于检验检测的设施,应有利于检验检测工作的正常开展。设备包括检验检测活动所必需并影响结果的仪器、软件、测量标准、标准物质、参考数据、试剂、消耗品、辅助设备或相应组合装置。检验检测机构使用非本机构的设施和设备时,应确保满足本标准要求。

检验检测机构租用仪器设备开展检验检测时,应确保:

a)租用仪器设备的管理应纳入本检验检测机构的管理体系;

b)本检验检测机构可全权支配使用,即:租用的仪器设备由本检验检测机构的人员操作、维护、检定或校准,并对使用环境和贮存条件进行控制;

c)在租赁合同中明确规定租用设备的使用权;

d)同一台设备不允许在同一时期被不同检验检测机构共同租赁和资质认定。

4.4.2设备设施的维护

检验检测机构应建立和保持检验检测设备和设施管理程序,以确保设备和设施的配置、使用和维护满足检验检测工作要求。

4.4.3设备管理

检验检测机构应对检验检测结果、抽样结果的准确性或有效性有影响或计量溯源性有要求的设备,包括用于测量环境条件等辅助测量设备有计划地实施检定或校准。设备在投入使用前,应采用核查、检定或校准等方式,以确认其是否满足检验检测的要求。所有需要检定、校准或有有效期的设备应使用标签、编码或以其他方式标识,以便使用人员易于识别检定、校准的状态或有效期。

检验检测设备,包括硬件和软件设备应得到保护,以避免出现致使检验检测结果失效的调整。检验检测机构的参考标准应满足溯源要求。无法溯源到国家或国际测量标准时,检验检测机构应保留检验检测结果相关性或准确性的证据。

当需要利用期间核查以保持设备的可信度时,应建立和保持相关的程序。针对校准结果包含的修正信息或标准物质包含的参考值,检验检测机构应确保在其检测数据及相关记录中加以利用并备份和更新。

4.4.4设备控制

检验检测机构应保存对检验检测具有影响的设备及其软件的记录。用于检验检测并对结果有影响的设备及其软件,如可能,应加以唯一性标识。检验检测设备应由经过授权的人员操作并对其进行正常维护。若设备脱离了检验检测机构的直接控制,应确保该设备返回后,在使用前对其功能和检定、校准状态进行核查,并得到满意结果。

4.4.5故障处理

设备出现故障或者异常时,检验检测机构应采取相应措施,如停止使用、隔离或加贴停用标签、标记,直至修复并通过检定、校准或核查表明能正常工作为止。应核查这些缺陷或偏离对以前检验检测结果的影响。

4.4.6标准物质

检验检测机构应建立和保持标准物质管理程序。标准物质应尽可能溯源到国际单位制(SI)单位或有证标准物质。检验检测机构应根据程序对标准物质进行期间核查。

四、GB/T-《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的通用要求》:

6.4设备

6.4.1实验室应获得正确开展实验室活动所需的并影响结果的设备,包括但不限于:测量仪器、软件、测量标准、标准物质、参考数据、试剂、消耗品或辅助装置。

注1:标准物质和有证标准物质有多种名称,包括标准样品、参考标准、校准标准、标准参考物质和质量控制物质。ISO给出了标准物质生产者的更多信息。满足ISO要求的标准物质生产者被视为是有能力的。满足ISO要求的标准物质生产者提供的标准物质会提供产品信息单/证书,除其他特性外至少包含规定特性的均匀性和稳定性。对于有证标准物质,信息中包含规定特性的标准值、相关的测量不确定度和计量溯源性。

注2:ISO指南33给出了标准物质选择和使用指南。ISO指南80给出了内部制备质量控制物质的指南。

6.4.2实验室使用永久控制以外的设备时,应确保满足本标准对设备的要求。

6.4.3实验室应有处理、运输、储存、使用和按计划维护设备的程序,以确保其功能正常并防止污染或性能退化。

6.4.4当设备投入使用或重新投入使用前,实验室应验证其符合规定的要求。

6.4.5用于测量的设备应能达到所需的测量准确度和(或)测量不确定度,以提供有效结果。

6.4.6在下列情况下,测量设备应进行校准:

——当测量准确度或测量不确定度影响报告结果的有效性;和(或)

——为建立报告结果的计量溯源性,要求对设备进行校准。

注:影响报告结果有效性的设备类型可包括:

——用于直接测量被测量的设备,例如使用天平测量质量;

——用于修正测量值的设备,例如温度测量;

——用于从多个量计算获得测量结果的设备。

6.4.7实验室应制定校准方案,并应进行复核和必要的调整,以保持对校准状态的信心。

6.4.8所有需要校准或具有规定有效期的设备应使用标签、编码或其他方式予以标识,以使设备使用者方便地识别校准状态或有效期。

6.4.9如果设备有过载或处置不当、给出可疑结果、已显示有缺陷或超出规定要求时,应停止使用。这些设备应予以隔离以防误用,或加贴标签/标记以清晰表明该设备已停用,直至经过验证表明其能正常工作。实验室应检查设备缺陷或偏离规定要求的影响,并应启动不符合工作管理程序。

6.4.10当需要利用期间核查以保持对设备性能的信心时,应按程序进行核查。

6.4.11如果校准和标准物质数据中包含参考值或修正因子,实验室应确保该参考值和修正因子得到适当的更新和应用,以满足规定的要求。

6.4.12实验室应有切实可行的措施,防止设备被意外调整而导致结果无效。

6.4.13实验室应保存对实验室活动有影响的设备记录。适用时,记录应包括以下内容:

a)设备的识别,包括软件和固件版本;

b)制造商名称、型号、序列号或其他唯一性标识;

c)设备符合规定要求的验证证据;

d)当前的位置;

e)校准日期、校准结果、设备调整、验收准则、下次校准的预定日期或校准周期;

f)标准物质的文件、结果、验收准则、相关日期和有效期;

g)与设备性能相关的维护计划和已进行的维护;

h)设备的损坏、故障、改装或维修的详细信息。

6.5计量溯源性

6.5.1实验室应通过形成文件的不间断的校准链,将测量结果与适当的参考对象相关联,建立并保持测量结果的计量溯源性,每次校准均会引入测量不确定度。

6.5.2实验室应通过以下方式确保测量结果溯源到国际单位制(SI):

a)具备能力的实验室提供的校准;或

b)由具备能力的标准物质生产者提供并声明计量溯源至SI的有证标准物质的标准值;或

c)SI单位的直接复现,并通过直接或间接与国家或国际标准比对来保证。

6.5.3技术上不可能计量溯源到SI单位时,实验室应证明可计量溯源至适当的参考对象,如:

a)具备能力的标准物质生产者提供的有证标准物质的标准值;

b)描述清晰的、满足预期用途并通过适当比对予以保证的参考测量程序、规定方法或协议标准的结果。

五、《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标准》(建质规〔〕1号):

综合资质检测设备条件:质量检测设备设施齐全,检测仪器设备功能、量程、精度,配套设备设施满足9个专项资质全部必备检测参数要求。

专项资质检测设备条件:质量检测设备设施基本齐全,检测设备仪器功能、量程、精度,配套设备设施满足所申请专项资质的全部必备检测参数要求。

六、GB-《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检测技术管理规范》:

3.0.7检测机构的技术能力(检测设备及技术人员配备)应符合本规范附录A中各相应专业检测项目的配备要求。

4.2检测设备

4.2.1检测机构应配备能满足所开展检测项目要求的检测设备。

4.2.1条文解释:本条是强制性条文。强调检测设备是检测工作的基本技术能力要素之一,没有符合要求的检测设备,就做不好检测工作。所以,规定检测机构应根据所开展检测项目范围,配备相应的、符合规范要求性能的、必要数量的、相应规格、品种及精度的检测设备,来满足检测工作的开展。同时,检测设备要经常保持其在有效期内及良好状态,检测的数据才有科学性、规范性和可比性,才能正确反映工程的质量状况。检测机构应有所开展检测项目需要的全部检测设备,并保持其精确度及有效性,才能发挥其应有作用。每项检测项目的检测设备配置本规范附录A作出了规定,可参照执行。这也是检测技术管理的一个重点方面。

4.2.2检测机构检测项目的检测设备配备应符合本规范附录A的规定,并宜分为A、B、C三类,分类管理。具体分类宜符合本规范附录C的要求。

4.2.2条文解释:本条为加强检测设备的配备及管理,检测设备配备应符合本规范附录A的规定;其管理宜分为A、B、C三类来分别管理,三类设备仪器的划分可根据检测机构的具体情况,参照本规范附录C的要求。这样分别管理可突出重点,提高效率。重要的严格管理,比较重要的一般管理,一般的能保证使用精度就可由技术负责人批准的办法管理就行了。

4.2.3A类检测设备的范围宜符合本规范附录C第C.0.1条的规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本单位的标准物质(如果有时);

2精密度高或用途重要的检测设备;

3使用频繁,稳定性差,使用环境恶劣的检测设备。

4.2.4B类检测设备的范围宜符合本规范附录C第C.0.2条的规定,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对测量准确度有一定的要求,但寿命较长、可靠性较好的检测设备;

2使用不频繁,稳定性比较好,使用环境较好的检测设备。

4.2.5C类检测设备的范围宜符合本规范附录C第C.0.3条的规定,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只用作一般指标,不影响试验检测结果的检测设备;

2准确度等级较低的工作测量器具。

4.2.6A类、B类检测设备在启用前应进行首次校准或检测。

4.2.6条文解释:本条规定A类、B类为重点管理的检测设备。按规定开展检测使用前应进行首次校准或检测。放置在规定的环境内,保持其精度。维修后使用,或搁置时间较长时间后使用,应重新进行校准或检测。

目前国家对检测设备有检定、校准、检测或测试的要求。检定主要是对精密计量器具。工程检测机构的检测设备绝大多数是校准、检测或测试级别的,所以没列出检定档次的,如有的检测机构有精密计量器具应按规定进行检定。

4.2.7检测设备的校准或检测应送至具有校准或检测资格的实验室进行校准或检测。

4.2.7条文解释:本条规定检测设备的校准或检测应到有资格的单位进行。

4.2.8A类检测设备的校准或检测周期应根据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的要求,检测设备出厂技术说明书等,并结合检测机构实际情况确定。

4.2.8条文解释:本条规定A类检测设备除首次校准或检测外,还应定期校准或检测,其校准或检测周期应按有关标准规定、检测设备出厂技术说明或校准单位建议周期来校准或检测。其检测设备范围见本规范附录C第C.0.1条的规定。

4.2.9B类检测设备的校准或检测周期应根据检测设备使用频次、环境条件、所需的测量准确度,以及由于检测设备发生故障所造成的危害程度等因素确定。

4.2.9条文解释:本条规定B类检测设备校准或检测周期,根据其设备的性能特点,结合实际使用情况,在能保证其检测量值准确可靠的原则下,来确定B类设备的校准或检测周期。其检测设备范围见本规范附录C第C.0.2条的规定。

4.2.10检测机构应制定A类和B类检测设备的周期校准或检测计划,并按计划执行。

4.2.10条文解释:本条规定A类、B类检测设备应有周期校准或检测计划,并按计划进行管理。

4.2.11C类检测设备首次使用前应进行校准或检测、经技术负责人确认,可使用至报废。

4.2.11条文解释:C类检测设备主要是一些常用的精度要求不高的检测设备,设备的校准或检测周期,通常是在设备首次使用前校准或检测一次,直到报废或可由技术负责人根据本单位及工程的实际情况来确定。

4.2.12检测设备的校准或检测结果应由检测项目负责人进行管理。

4.2.12条文解释:本条规定检测设备的校准或检测结果由检测项目负责人负责管理,确认校准或检测结果后才能投入使用;并进行动态管理。要求在每个项目检测前应核对设备的状态,符合检测项目要求才能正式开展检测工作,以便达到预期的检测效果。

4.2.13检测机构自行研制的检测设备应经过检测验收,并委托校准单位进行相关参数的校准,符合要求后方可使用。

4.2.13条文解释:本条对检测机构自制的、改装的检测设备提出要求,首先应经过检测验收符合研制目标,然后应委托校准单位对设备进行校准,精度达到要求才能投入检测工作。

4.2.14检测机构的所有设备均应标有统一的标识,在用的检测设备均应标有校准或检测有效期的状态标识。

4.2.14条文解释:本条规定放置在检测场所的所有检测设备都应有统一的编号管理。在用的检测设备还必须标出设备校准或检测的有效期,符合精度要求的状态标识,才能使用,这是设备管理基本内容之一。

4.2.15检测机构应建立检测设备校准或检测周期台账,并建立设备档案,记录检测设备技术条件及使用过程的相关信息。

4.2.15条文解释:本条要求检测机构应建立检测设备的校准或检测周期台账。建立设备台账,记录和保存检测设备的信息,包括设备进场登记、各次校准或检测记录,保养、维护记录,使用记录等。

4.2.16检测机构对大型的、复杂的、精密的检测设备应编制使用操作规程。

4.2.16条文解释:本条要求检测机构对大型的、复杂的、精密的检测设备,主要是在本规范附录C中用*号标出的设备,应逐项根据其技术条件和工作环境等编制操作规程,并按规程操作。

4.2.17检测机构应对主要检测设备作好使用记录,用于现场检测的设备还应记录领用、归还情况。

4.2.17条文解释:本条规定每次检测时使用的主要检测设备,主要是在本规范附录C中用*号标出的设备,使用时应有使用记录,并记入检测设备档案。使用记录主要对使用频次、时间及检测结果等情况进行记录,以了解该设备的使用情况。对现场工程实体检测使用的主要设备还应记录领用、归还情况。使用记录主要应包括下列内容:

1设备的名称、管理编号;

2试样名称、编号、数量;每组试验开始和结束时间;

3操作过程中设备的异常情况及处理措施;

4现场工程实体检测设备应有领用日期、归还日期、领用人、检测项目及归还设备的检查情况等;5使用人签名。

4.2.18检测机构应建立检测设备的维护保养、日常检查制度,并作好相应记录。

4.2.18条文解释:本条规定了检测设备的日常维护、保养是设备保持良好技术状态的保证。检测机构应制订检测设备的维护保养制度,并按规定进行维护保养,并作好相应记录。

4.2.19当检测设备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校准或检测:

1可能对检测结果有影响的改装、移动、修复和维修后;

2停用超过校准或检测有效期后再次投入使用;

3检测设备出现不正常工作情况;

4使用频繁或经常携带运输到现场的,以及在恶劣环境下使用的检测设备。

4.2.19条文解释:本条规定为保证检测数据的正确,当出现有可能影响检测数据正确的情况时,检测设备应及时进行校准或检测,并列出应及时进行校准或检测的四种情况。

4.2.20当检测设备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不得继续使用:

1当设备指示装置损坏、刻度不清或其他影响测量精度时;

2仪器设备的性能不稳定,漂移率偏大时;

3当检测设备出现显示缺损或按键不灵敏等故障时;

4其他影响检测结果的情况。

4.2.20条文解释:本条规定当检测设备出现不正常情况时,为保证检测数据的正确,应停止使用,并列出了常见的四种不得继续使用的情况。

5.3.3检测人员在检测前应对检测设备进行核查,确认其运作正常。数据显示器需要归零的应在归零状态。

5.3.3条文解释:本条规定检测前应对所用设备的状态进行全面了解,以保证检测工作的正确进行。设备状态应符合使用规定,处于归零状态;自动采集数据的检测项目对设备及传感系统的配合进行检查,确认无误,再开始检测。

5.3.5对首次使用的检测设备或新开展的检测项目以及检测标准变更的情况,检测机构应对人员技能、检测设备、环境条件等进行确认。

5.3.5条文解释:本条规定首次使用的检测设备,首次开展检测项目及检测依据、环境条件发生变化时的检测项目,要对检测人员的资格、检测设备、环境条件等进行确认。

5.3.6检测前应确认检测人员的岗位资格,检测操作人员应熟识相应的检测操作规程和检测设备使用、维护技术手册等。

5.3.6条文解释:本条规定各项检测设备应由经考核取得上岗证书的专人使用。检查使用设备人员的上岗证书,检测操作人员应熟识有关设备的使用技术手册、操作规程和维护技术手册等。

七、CNAS-CL01-A:《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认可准则在建设工程检测领域的应用说明》:

6.4设备

6.4.3实验室应制定并实施有关现场检测设备(含软件)的运输、使用和保护措施的文件化程序,确保设备功能正常并防止污染或损坏。

用于现场检测的设备,应建立出入库登记制度。现场检测设备在使用前和返回后应对其功能和校准状态进行核查,并保存相关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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