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试验设备 >> 试验设备介绍 >> 国标爆炸性环境试验方法和数据前言和
前言
《爆炸性环境》分为以下部分:
——第1部分:设备通用要求:
——第2部分:由隔爆外壳“d”保护的设备;
——第3部分:由增安型“e”保护的设备;
——第4部分:由本质安全型“i”保护的设备;
——第5部分:由正压外壳“p”保护的设备;
——第6部分:由油浸型“o”保护的设备:
——第7部分:由充砂型“q”保护的设备;
——第8部分:由“n”型保护设备;
——第9部分:由浇封型“m”保护的设备;
——第11部分:气体和蒸气物质特性分类试验方法和数据;
——第13部分:设备的修理、检修、修复和改造;
——第14部分:场所分类爆炸性气体环境;
——第15部分:电气装置的设计、选型和安装;
——第16部分:电气装置的检查与维护;
——第17部分:正压房间或建筑物的结构和使用;
——第18部分:本质安全电气系统;
——第19部分:现场总线本质安全概念(FISCO);
——第20部分:设备保护级别(EPL)为Ga级的设备;
——第21部分:设备生产质量体系的应用;
——第22部分:光辐射设备和传输系统的保护措施;
——第23部分:用于瓦斯和/或煤尘环境的I类EPLMa级设备。
本部分为《爆炸性环境》的第11部分。
本部分按照GB/T1.1-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部分代替GB/T.11-《爆炸性环境第11部分:由隔爆外壳“d”保护的设备最大试验安全间隙测定方法》和GB/T.12-《爆炸性环境第12部分:气体或蒸气混合物按照其最大试验安全间隙和最小点燃电流的分级》。与GB/T.11-和GB/T.12-相比,本次修订的主要变化有:
——增加术语“热表面引燃(自燃)”(见3.1)“点燃延迟时间”(见3.2)和“自燃温度”(见3.3);
——修改了用MESG和/或MICR进行分类时的限值(见4.4.GB/T.12-的4.1.1和4.1.2);
——气体混合物分类中增加勒夏特列关系式和相应要求(见4.6):
——增加“设备使用有关的可燃性气体和蒸气数据”(见第5章);
——修改了MESG试验装置示意图(见图1,GB/T.11-的图1):
——删除MESG试验装置注人混合物的进气口直径数据(GB/T.11-的4.5);
——删除MESG试验装置点火源电极间火花隙数据(GB/T.11-的4.6);
——增加点燃内部混合物的电压要求(见6.3.4);
——删除“观察窗”(GB/T.11-的4.7):
——增加“最大试验安全间隙测定方法验证”(见6.5):
——删除最大试验安全间隙数据表(GB/T.11-的表1):
——增加“自燃温度试验方法”(见第7章);
——删除附录“气体和蒸气分级表”(GB/T.12-的附录A);
——增加附录“自燃温度试验装置加热炉”(见附录A);
——增加附录“物质特性数据列表”(见附录B)。
本部分使用翻译法等同采用IEC-20-1:《爆炸性环境第20-1部分:气体和蒸气物质特性分类试验方法和数据》。
与本部分中规范性引用的国际文件有一致性对应关系的我国文件如下:
——GB/T.4-爆炸性环境第4部分:由本质安全型“:”保护的设备(IEC-11:.MOD);
——GB/T.15-爆炸性环境第15部分:电气装置的设计、选型和安装(IEC-14:,MOD)。
本部分做了下列编辑性修改:
——修改了标准名称。
本部分由中国电器工业协会提出。
本部分由全国防爆电气设备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9)归口。
本部分起草单位:南阳防爆电气研究所、国家防爆电气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新黎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部分主要起草人:张刚、王军、刘姮云、侯彦东、郑振晓、王巧立。
本部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GB.11-、GB/T.11-;GB.12-、GB/T.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