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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检验规则
7.1出厂检验
7.2型式检验
7.1出厂检验7.1.1产品应经制造厂质量检验部门检验合格并附有产品合格证方准出厂。
7.1.2出厂检验按表3进行,其结果应符合本部分相应的规定。
7.2型式检验7.2.1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产品应进行型式检验:
a)新产品鉴定;
b)正式生产后,产品结构、材料、生产工艺有较大改变时;
c)产品停产一年以上,恢复生产时;
d)连续生产满三年时;
e)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进行型式检验的要求时。
7.2.2提供型式检验的产品批量不应小于具,型式检验按表4进行。
7.2.3型式检验项目应全部符合本部分的要求方为合格。
8标志、包装、运输、贮存8.1标志
8.1.1单个呼吸器包装的明显处应包括以下内容:
a)应有“本产品仅供一次性逃生使用,不能用于工作保护”字样;
b)制造厂名称和注册商标;
c)产品名称及型号;
d)产品使用说明或使用方法简图;
e)产品备用状态时的环境要求;
f)存放型呼吸器备用状态时不得随意搬动、敲击、拆装等警示;
g)生产日期和批号;
h)执行标准号;
i)产品有效期。
8.1.2包装箱表面应有下列内容:
a)制造厂名称;
b)产品名称和型号;
c)生产日期和批号;
d)数量;
e)“怕湿”、“怕热”、“小心轻放”等文字或符号;
f)执行标准号。
8.1.3产品使用说明书应至少包含下列内容:
a)应有“本产品仅供一次性逃生使用,不能用于工作保护”字样;
b)制造厂名称和注册商标;
c)产品名称及型号;
d)生产日期和批号;
e)产品有效期;
f)产品使用方法;
g)产品存放或携带时的注意事项。
8.2包装
8.2.1产品包装时应有防止搬运过程中因碰撞造成损伤的措施。
8.2.2包装箱内应有装箱单、产品合格证和产品使用说明书等文件。
8.3运输
运输时不应和油类、腐烛性化学药品混装;应有防日晒和防雨淋措施。
8.4贮存
产品应贮存在温度为0°C~40°C,通风良好的库房内;应远离热源,不得与易燃品、腐烛物品
存放在一起。
8.5产品有效期
产品有效期一般为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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