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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检验检测机构的场所和环境
一、《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年版):
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工作环境符合检验检测要求。
检验检测机构具有符合标准或者技术规范要求的检验检测场所,包括固定的、临时的、可移动的或者多个地点的场所。
检验检测工作环境及安全条件符合检验检测活动要求。
二、《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年版)审查要点:
检验检测机构是否有固定的工作场所,是否具有产权证明或者租借合同。
检验检测机构的工作场所与《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申请书》填写的工作场所地址一致。
检验检测机构对工作场所具有完全的使用权,并能提供证明文件。如租用、借用场地,期限不少于1年。
检验检测机构的场所符合开展检验检测相应标准或者技术规范要求。
标准或者技术规范对开展检验检测活动的环境条件有要求,或者当环境条件影响检验检测结果质量时,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对环境条件进行监测、控制和记录,使其持续符合标准或者技术规范要求。
检验检测机构应当有效识别检验检测活动所涉及的安全因素(如危险化学品的规范存储和领用、危废处理的合规性、气瓶的安全管理和使用等),并设置必要的防护设施、应急设施,制定相应预案。
三、RB/T-《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能力评价检验检测机构通用要求》:
4.3场所环境
4.3.1检验检测机构应有固定的、临时的、可移动的或多个地点的场所,上述场所应满足相关法律法规、标准或技术规范的要求。检验检测机构应将其从事检验检测活动所必需的场所、环境要求制定成文件。
4.3.2检验检测机构应确保其工作环境满足检验检测的要求。检验检测机构在固定场所以外进行检验检测或抽样时,应提出相应的控制要求,以确保环境条件满足检验检测标准或者技术规范的要求。
4.3.3检验检测标准或者技术规范对环境条件有要求时或环境条件影响检验检测结果时,应监测、控制和记录环境条件。当环境条件不利于检验检测的开展时,应停止检验检测活动。
4.3.4检验检测机构应建立和保持检验检测场所良好的内务管理程序,该程序应考虑安全和环境的因素。检验检测机构应将不相容活动的相邻区域进行有效隔离,应采取措施以防止干扰或者交叉污染。检验检测机构应对使用和进入影响检验检测质量的区域加以控制,并根据特定情况确定控制的范围。
四、GB/T-《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的通用要求》:
6.3设施和环境条件
6.3.1设施和环境条件应适合实验室活动,不应对结果有效性产生不利影响。
注:对结果有效性有不利影响的因素可能包括但不限于:微生物污染、灰尘、电磁干扰、辐射、湿度、供电、温度、声音和振动。
6.3.2实验室应将从事实验室活动所必需的设施及环境条件的要求形成文件。
6.3.3当相关规范、方法或程序对环境条件有要求时,或环境条件影响结果的有效性时,实验室应监测、控制和记录环境条件。
6.3.4实验室应实施、监控并定期评审控制设施的措施,这些措施应包括但不限于:
a)进入和使用影响实验室活动的区域;
b)预防对实验室活动的污染、干扰或不利影响;
c)有效隔离不相容的实验室活动区域。
6.3.5当实验室在永久控制之外的场所或设施中实施实验室活动时,应确保满足本标准中有关设施和环境条件的要求。
五、《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标准》(建质规〔〕1号):
综合资质检测场所条件:有满足工作需要的固定工作场所及质量检测场所。
专项资质检测场所条件:有满足工作需要的固定工作场所及质量检测场所。
六、JGJ-《建筑工程检测试验技术管理规范》:
3.0.9建筑工程施工检测试验中产生的废弃物、噪声、振动和有害物质等的处理、处置,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相关规定。
3.0.9条文解释:建筑工程施工检测试验过程中,可能会产生废弃物、噪声等污染,各种污染的处置方法不同,本规范未作出统一要求,本条仅给出了处理或处置原则,具体处理方法应符合安全、环保等相关规定。
七、GB-《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检测技术管理规范》:
4.3检测场所
4.3.1检测机构应具备所开展检测项目相适应的场所。房屋建筑面积和工作场地均应满足检测工作需要,并应满足检测设备布局及检测流程合理的要求。
4.3.1条文解释:本条规定检测场所也是保证检测工作正常开展的必要的基本技术能力之一,包括房屋、场地条件等;而且房屋、工作场地还要满足检测设备合理布局及检测流程的要求,才能保证检测数据的正确。
4.3.2检测场所的环境条件等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要求,并应满足检测工作及保证工作人员身心健康的要求。对有环境要求的场所应配备相应的监控设备,记录环境条件。
4.3.2条文解释:本条规定了检测场所的环境条件要求,要求保证满足检测工作正常开展和工作人员正常工作的条件,以免对检测结果造成影响;并在检测过程记录环境条件,以证明对检测结果的正确、规范。
4.3.3检测场所应合理存放有关材料、物质,确保化学危险品、有毒物品、易燃易爆等物品安全存放;对检测工作过程中产生的废弃物、影响环境条件及有毒物质等的处置,应符合环境保护和人身健康、安全等方面的相关规定,并应有相应的应急处理措施。
4.3.3条文解释:本条列出了检测场所的环境条件,除客观条件还包括检测场所本身的环境条件,如检测使用的化学试剂等;检测场所在检测过程中产生的有害废弃物;各项目的互相影响、工作安全以及振动、温度、湿度、噪声、洁净度等环境因素。所有这些都应采取有效的防治措施,以证明检测环境符合有关规定,并有防止上述因素造成影响的应急处置措施。
4.3.4检测工作场所应有明显标识,与检测工作无关的人员和物品不得进入检测工作场所。
4.3.4条文解释:本条规定为保证检测工作区域的环境,应设置标识。无关人员及物品不得进入检测区。
4.3.5检测工作场所应有安全作业措施和安全预案,确保人员、设备及被检测试件的安全。
4.3.5条文解释:本条规定了检测区应建立安全工作制度,保证人员、设备及被检试件的安全;并应有安全预案,一旦出了情况,可以有准备地应对。
4.3.6检测工作场所应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存放于明显和便于取用的位置,并应有专人负责管理。
4.3.6条文解释:本条规定了消防的要求。检测场所应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合理放置,以备使用,并应有专人管理。
5.3.7检测前应确认检测依据、相关标准条文和检测环境要求,并将环境条件调整到操作要求的状况。
5.3.7条文解释:本条规定检测工作开展前要列出检测依据的相关规范标准条文,进行熟识;并于检测前将检测环境按相关规范的要求,调整到其要求的状态。
5.3.8现场工程实体检测应有完善的安全措施。检测危险房屋时还应对检测对象先进行勘察,必要时应先进行加固。
5.3.8条文解释:本条规定现场工程实体检测前要制订有关安全措施;危险房屋检测还要先进行勘察,必要时按规定进行加固处理,以保证检测安全。
5.3.9检测人员应熟悉检测异常情况处理预案。
5.3.9条文解释:本条规定检测前要再次熟悉异常情况处理预案,以保证出现异常情况时,及时有针对性的采取措施。
5.4.8现场工程实体检测活动应遵守现场的安全制度,必要时应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
5.4.8条文解释:本条规定了要做好工程现场检测安全工作,应遵守现场的安全制度,必要时应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
5.4.9现场工程实体检测时应有环保措施,对环境有污染的试剂、试材等应有预防撒漏措施,检测完成后应及时清理现场并将有关用后的残剩试剂、试材、垃圾等带走。
5.4.9条文解释:本条规定工程实体检测场所检测后的环境保护工作。
八、CNAS-CL01-A:《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认可准则在建设工程检测领域的应用说明》:
6.3设施和环境条件
6.3.2实验室应制定并实施有关现场检测安全的文件化程序及作业指导书,配备相应的安全防护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