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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行业
o除以下行业:
§烟草制造业
§住宿和餐饮业
§批发和零食业
§房地产业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娱乐业
o行业判断标准
§主营业务收入占收入总额50%(不含)以上
§收入总额: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计算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和投资收益的余额
·企业类型
o一般企业
o制造业企业
§以制造业业务为主营业务,享受优惠当年主营业务收入占收入总额的比例在50%以上的,为制造业企业。制造业收入占收入总额的比例低于50%的,为其他企业。
§收入总额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执行,具体是指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包括销售货物收入、提供劳务收入、转让财产收入、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利息收入、租金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接受捐赠收入、其他收入。
§其他收入,是指企业取得的除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项至第(八)项规定的收入外的其他收入,包括企业资产溢余收入、逾期未退包装物押金收入、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债务重组收入、补贴收入、违约金收入、汇兑收益等。
o科技型中小企业
§按照自愿原则到全国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服务平台填报企业信息,经公示无异议的,纳入全国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库,取得科技型中小企业入库登记编号
·具体编码规则是:
o入库年度之前成立且5月31日前提交自评信息的,其登记编号第11位为0
o入库年度之前成立但6月1日(含)以后提交自评信息的,其登记编号第11位为A
o入库年度当年成立的,其登记编号第11位为B
o其中入库登记编号第11位为0的企业,可在上年度汇算清缴中享受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
o按照上述规定,年发生研发费用,如在年度汇算清缴时享受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需要在年取得第11位为0的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入库登记编号
o考虑到企业取得第11位为0的入库登记编号有时间要求,建议按照《科技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国科发火〔〕11号)《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国科发火〔〕11号发布)规定,尽可能在汇算清缴结束前取得年的入库登记编号,确保及时精准享受优惠
§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的居民企业
·职工总数不超过人、年销售收入不超过2亿元、资产总额不超过2亿元
·企业提供的产品和服务不属于国家规定的禁止、限制和淘汰类
·企业在填报上一年及当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和严重环境违法、科研严重失信行为,且企业未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企业根据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指标进行综合评价所得分值不低于60分,且科技人员指标得分不得为0分
§符合以上第1~4项条件的企业,若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中的一项,可直接确认符合科技型中小企业条件
·企业拥有有效期内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证书
·企业近五年内获得过国家级科技奖励,并在获奖单位中排在前三名
·企业拥有经认定的省部级以上研发机构
·企业近五年内主导制定过国际标准、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
·适用活动
o总则: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系统性活动
o具体:
§获得科学与技术新知识
§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
§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工艺
·高新规定: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需符合高新范围)
o另:企业为获得创新性、创意性、突破性的产品进行创意设计活动而发生的相关费用可以税前加计扣除
§多媒体软件、动漫游戏软件开发,数字动漫、游戏设计制作
§房屋建筑工程设计(绿色建筑评价标准为三星)、风景园林工程专项设计
§工业设计、多媒体设计、动漫及衍生产品设计、模型设计
o不适用的活动
§企业产品(服务)的常规性升级
§对某项科研成果的直接应用,如直接采用公开的新工艺、材料、装置、产品、服务或知识等
§企业在商品化后为顾客提供的技术支持活动
§对现存产品、服务、技术、材料或工艺流程进行的重复或简单改变
§市场调查研究、效率调查或管理研究
§作为工业(服务)流程环节或常规的质量控制、测试分析、维修维护
§社会科学、艺术或人文学方面的研究
§注:非居民企业、以核定征收方式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企业以及财务核算健全但不能准确归集研发费用的企业
·加计比例
o一般企业
§75%/%
§年12月31日前
o制造业企业
§%/%
§年1月1日起
o科技型中小企业
§%/%
§年1月1日起
·会计核算
o应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要求,对研发支出进行会计处理
§企业研发费用支出应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年28号)规定取得内部凭证和外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o同时,对享受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按研发项目设置辅助账,准确归集核算当年可加计扣除的各项研发费用实际发生额
§企业设置研发项目辅助账,可以自主选择使用版研发支出辅助账样式,或者版研发支出辅助账样式,也可以参照上述样式自行设计研发支出辅助账样式
o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进行多项研发活动的,应按照不同研发项目分别设置辅助账,并归集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
·申报资料
o企业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采取“真实发生、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由企业依据研发项目设置辅助账核算研发费用支出情况,自行计算加计扣除金额,填报《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A)
o企业申报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需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年23号)规定将以下资料留存备查:
§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和企业有权部门关于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
§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研发人员名单
§经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的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
§从事研发活动的人员(包括外聘人员)和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无形资产的费用分配说明(包括工作使用情况记录及费用分配计算证据材料)
§集中研发项目研发费决算表、集中研发项目费用分摊明细情况表和实际分享收益比例等资料
§“研发支出”辅助账及汇总表
§委托境外研发银行支付凭证和受托方开具的收款凭证
§当年委托研发项目的进展情况等资料
§企业如果已取得地市级(含)以上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鉴定意见,应作为资料留存备查
§科技型中小企业取得的入库登记编号证明资料
·表格填列
o自主研发
§人员人工费用
·专门人员从事非研发活动
o按实际工时占比等合理方法分配的用于研发活动的相关费用
o企业应对其人员活动情况做必要记录,并将其实际发生的相关费用按实际工时占比等合理方法在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间分配,未分配的不得加计扣除
·非专门人员从事研发活动
o同上
·直接从事人员
o研究人员
§主要从事研究开发项目的专业人员
o技术人员
§具有工程技术、自然科学和生命科学中一个或一个以上领域的技术知识和经验,在研究人员指导下参与研发工作的人员
o辅助人员
§参与研究开发活动的技工
·不包括
o人员
§行政管理人员
§后勤人员
§财务人员
o支出
§职工福利费
§职工工会经费
§职工教育经费
·1、工资薪金
o工资
o薪金
o资金
o津贴
o补贴
o股权激励
§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我国居民企业实行股权激励计划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年18号)规定,可以税前加计扣除
·2、五险一金
o基本养老保险费
o基本医疗保险费
o失业保险费
o工伤保险费
o生育保险费
o住房公积金
o其他:见其他相关费用
·3、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
o外聘研发人员
§与纳税人或劳务派遣企业签订劳务用工协议(合同)的外聘研发人员
§临时聘用的研究人员、技术人员、辅助人员
o劳务费用
§按照协议(合同)约定支付给劳务派遣企业,且由劳务派遣企业实际支付给外聘研发人员的工资薪金等费用
·高新规定:企业科技人员
o累计实际工作时间在天以上
o在会计核算时,应区分“科技人员”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的人员”
§直接投入费用
·1.研发活动直接消耗材料费用
o企业研发活动直接形成产品或作为组成部分形成的产品对外销售的,研发费用中对应的材料费用不得加计扣除
o产品销售与对应的材料费用发生在不同纳税年度且材料费用已计入研发费用的,可在销售当年以对应的材料费用发生额直接冲减当年的研发费用,不足冲减的,结转以后年度继续冲减
·2.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燃料费用
·3.研发活动直接消耗动力费用
·4.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
·5.用于不构成固定资产的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
·6.用于试制产品的检验费
·7.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运行维护、调整、检验、维修等费用
·8.通过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租赁费
o同时用于非研发活动的,企业应对其仪器设备使用情况做必要记录,并将其实际发生的租赁费按实际工时占比等合理方法在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间分配,未分配的不得加计扣除
o研发机构办公场所、厂房等租赁费不予加计扣除
o高企认定标准,通过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用于研发活动的固定资产租赁费,应计入研发支出。也即包含房屋租赁费
§折旧费用
·同时用于非研发活动的,填报按实际工时占比等合理方法分配的用于研发活动的相关费用
·纳税人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符合税收规定且选择加速折旧优惠政策的,在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时,按照税前扣除的折旧口径填报
·研发用建筑物的折旧费用不得加计扣除
·1.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的折旧费
·2.用于研发活动的设备的折旧费
·高企认定标准,应计入研发支出
o在用建筑物的折旧费,应计入研发支出
o研发设施的改建、改装、装修和修理过程中发生的长期待摊费用。应计入研发支出
§无形资产摊销
·同时用于非研发活动的,填报按实际工时占比等合理方法在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间分配的用于研发活动的相关费用
·纳税人用于研发活动的无形资产,符合税收规定且选择加速摊销优惠政策的,在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时,按照税前扣除的摊销口径填报
·1.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的摊销费用
·2.用于研发活动的专利权的摊销费用
·3.用于研发活动的非专利技术(包括许可证、专有技术、设计和计算方法等)的摊销费用
§新产品设计费等
·由辅助生产部门提供的,填报按照一定的分配标准分配给研发项目的金额
·1.新产品设计费
·2.新工艺规程制定费
·3.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
·4.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
·高企认定标准,包括
o田间试验费
o装备调试费
§其他相关费用
·此类费用总额不得超过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总额的10%
·“其他相关费用”的限额按以下公式计算:全部研发项目的其他相关费用限额=全部研发项目的人员人工等五项费用之和×10%/(1-10%)。
·“人员人工等五项费用”是指财税〔〕号文件第一条第(一)项“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第1目至第5目费用
·当“其他相关费用”实际发生数小于限额时,按实际发生数计算税前加计扣除额
·当“其他相关费用”实际发生数大于限额时,按限额计算税前加计扣除额
·1.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专家咨询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
·2.研发成果的检索、分析、评议、论证、鉴定、评审、评估、验收费用
·3.知识产权的申请费、注册费、代理费
·4.职工福利费、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
·5.差旅费、会议费
·高企认定标准,此项费用一般不得超过研究开发总费用的20%,另有规定的除外。
§经限额调整后的其他相关费用
·与其他相关费用限额的孰小值
o委托研发
§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是指企业委托境内外其他机构或个人进行研究开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研究开发活动成果为委托方企业拥有,且与该企业的主要经营业务紧密相关)。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的实际发生额应按照独立交易原则确定,按照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研发费用总额。
§委托境内进行研发活动应签订技术开发合同,并由受托方到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登记
§委托境外进行研发活动应签订技术开发合同,并由委托方到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登记
§相关事项按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及技术合同认定规则执行
§委托境内机构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
·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研发费用并计算加计扣除,受托方不得再进行加计扣除(无论委托方是否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受托方均不得加计扣除)
·委托境内机构开发费用实际发生额应按照独立交易原则确定
·委托方与受托方存在关联关系的,受托方应向委托方提供研发项目费用支出明细情况
·委托个人研发的,应凭个人出具的发票等合法有效凭证在税前加计扣除
§委托境外机构进行研发活动发生的费用
·按照费用实际发生额的80%计入委托方的委托境外研发费用
·同时委托境外研发费用不超过境内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三分之二的部分,可以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加计扣除
§委托境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发生的费用
·本行不参与加计扣除优惠金额的计算。委托境外个人进行的研发活动不予加计扣除
o特殊收入
§纳税人已归集计入研发费用,但在当期取得的研发过程中形成的下脚料、残次品、中间试制品等特殊收入
§企业取得的政府补助,会计处理时采用直接冲减研发费用方法且税务处理时未将其确认为应税收入的,应按冲减后的余额计算加计扣除金额
§特殊收入,在计算确认收入当年的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时,应从已归集研发费用中扣减该特殊收入,不足扣减的,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按零计算
o材料扣减
§纳税人当年销售研发活动直接形成产品(包括组成部分)对应的材料部分金额
§纳税人以前年度销售研发活动直接形成产品(包括组成部分)对应材料部分结转金额
·政策文件
o《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号)
o《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年97号公告)
o《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年40号公告)
o《关于企业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64号)
o《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提高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99号)
o《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6号)
o《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年13号)
o《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落实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年28号)
o《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进一步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公告〔〕16号)
o《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我国居民企业实行股权激励计划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年18号)
o《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年23号)
o《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年28号)
o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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